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获得支持

2019年7月27日周六,收到的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足额发放2019年3月、4月的工资以及没有发放5月的工资,并且从2008年3月至2019年4月确实存在部分月份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在每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对申请人吴某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予以认可,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据此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6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工资差额197.70元、2019年4月工资差额709.93元、2019年5月工资1475.47元。

2019年7月29日周一,在周日准备好起诉的材料后,一大早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立案材料。

周六收到仲裁裁决书,周日办理起诉手续,周一早上到法院立案。看到这儿,也许你会说不是有15天的起诉期吗?着什么急啊?况且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已经支持了,还起诉什么呀?别急,笔者将在下一章给出详细的解答:为什么一定要起诉?为什么立即去法院立案?

后来知道的消息是,公司稍晚几天,也同样在起诉期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