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化妆品经营法律指引
- 焦汉伟
- 4019字
- 2022-08-01 19:28:37
第十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合规
近年来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据海关统计,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达到1347亿元,同比增长50%。2019年海淘订单销售额同比增长近六成、订单量同比增长逾八成,跨境网购市场日趋繁荣。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有很多优势,如产品无需按照国内要求落地合规、货款直接跨境结算、一定额度内关税减免等,该贸易模式受到很多经营者青睐。例如,进口的特殊化妆品不需要办理注册批件,进口普通化妆品不需要办理备案,相比于一般贸易方式中首次进口的特殊化妆品需要漫长的许可审批而言,跨境电商简化了要求,加速了国外化妆品在国内的销售。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时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但同时监管政策也由“松”到“紧”,对跨境电商的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不合规跨境电商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节结合跨境电商最新监管政策探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体、商品、税收和广告4个关键交易因素的合规问题。
一、跨境电商零售界定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本质上是境外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消费者出售境外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1)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所有人,法律关系上为卖方角色。(2)境内消费者,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法律关系上为买方角色。(3)跨境电商平台,即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境内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如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苏宁全球购、洋码头、蜜芽等。(4)境内服务商,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如支付宝、银联、邮政快递等。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体合规
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体而言,最关键是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
(一)境外跨境电商企业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合规
根据相关规定,并不是全部商品均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执行的是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经营者在关注该商品清单中商品品类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清单的“备注”项目,有不少产品是仅限网购保税进口,也有不少产品要同时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要求。另外,还有些类目只限特定的商品,例如税目号为38249999的“其他税目未列明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置品”,在备注中明确说明“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及配置品”。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外的商品,如处方药等,则不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销售。同时,目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境外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等要求。例如,销售的境外医疗器械,无需按照我国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合规
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特殊的税收征管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单笔限额的提升,意味着更多高价产品能进入跨境电商通道了,包括轻奢服装类、美容仪器类、高端箱包类、高端保健品等。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有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如果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经营者则应该执行一般贸易税收政策。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店铺广告合规
虽然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对跨境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不作限制要求,但要求在商品网页中有中文标签内容。网页中广告宣称是按原产地标准翻译发布,还是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属于保健食品还应符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近几年,相关部门不断出台一些跨境电商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发展的重视与决心。面对广阔商机,化妆品经营者在充分利用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重主体、商品、税收、广告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跨境电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化妆品经营者通过不合规的跨境购方式销售境外商品,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涉嫌走私等刑事犯罪,经营者务必要重视上述业务合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