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承包与土地所有权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户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自己决定如何生产、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享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享有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比如,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土地承包不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私有化,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