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调动了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一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给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种什么、怎么种、种多少,都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安排生产,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安排生产。二是因为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方式,使农民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农民得到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三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适合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特点。农民承包土地后,生产责任感大大增强,他们精耕细作、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归根结底,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关系,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实惠;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农村改革有其客观必然性。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业农村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是当时最紧迫的问题,而土地承包经营又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一些地方的农民首先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步扩展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农村改革创造了政治环境。1980年,党中央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并强调“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此,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开展起来。到1983年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三十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有平均、平等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家庭承包经营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

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