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经典案例及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 王露 李芷君主编
- 11字
- 2022-07-29 16:30:16
第二部分 经典案例及分析
1.“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83年6月入职某研究院。1987年,李某申请停薪留职,自己创业,先后与该研究院签订了三份停薪留职协议。双方于1993年6月25日签订的第三份协议中约定:停薪留职时间为1993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李某须于每年6月底支付管理费2147.52元,如果逾期一个月不交,视为自动离职。
1994年2月25日,该研究院以李某未交管理费为由,按期自动离职处理,并限期交回住房,但该处理决定未送达李某本人。2010年,李某不服研究院的上述决定,遂提起仲裁,要求该研究院补发1995年至2003年的工资76156元;补发2004年至2010年的退休金98280元,并自2011年开始正常发放退休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李某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存在过错。在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签订后至今,李某一直未支付管理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支付管理费的违约责任及后果。第三,双方处于“互不找”的状态长达16年,其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存在很多年。在此期间,李某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直未支付管理费,也未申请回该研究院工作或者申请延期、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更未提出其他劳动人事关系方面的主张,同时李某也在从事其他有报酬的经营活动。故认定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长期两不找”是我们常常会遇到的情况,HR们该如何应对呢?
1.能否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并非我国劳动法中的法定概念,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即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按了暂停键,当合适的条件出现时,还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按“自动离职”处理,会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会有很多意外情况发生,给公司的人事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本案中,最终某研究院胜诉,但不能忽视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李某知道违反协议的责任和后果,即李某用行为履行了双方的合约,劳动关系按终止处理并无不妥。而在我们遇到的大部分“两不找”案例中,无此案中的前提条件。
2.及时发送书面通知催劳动者返岗是正解!
首先,如遇劳动者口头“辞职”后即“失联”,或未经任何通知就不回来上班。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在第一时间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员工按时返岗,并就缺勤行为给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达到旷工标准,应按旷工处理。
其次,应当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旷工,并明确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次数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及时给员工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发送时,应通过快递寄送,同时可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把书面文件内容发送给员工。沟通尽量留下书面痕迹,不建议仅进行口头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