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环境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条文注释

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

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等功能。

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

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案例1 施工中的振动,符合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725号)

海龙公司系京昆高速公路大雁村至市界11标段的施工方,上述标段途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村地区,海龙公司于2013年3月进场施工,2014年10月施工结束,2015年4月撤场。崔某杰系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宅院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出现墙体开裂等现象,并认为上述房屋损坏系海龙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导致。海龙公司对崔某杰房屋损坏现状予以认可,但对崔某杰所述的房屋损坏成因不予认可。崔某杰申请对其房屋损坏与海龙公司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房屋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经一审人民法院咨询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表示因涉及的农村房屋无具体标准导致该种类型因果关系无法鉴定。关于涉案房屋修复价格评估问题,经咨询评估机构,现有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可进行此类价格评估。经询问崔某杰、海龙公司是否同意由该公司进行评估,海龙公司表示愿意由该机构评估。崔某杰表示因其已经对房屋进行过保温处理,不同意继续评估,要求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进行判决。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海龙公司同意给付崔某杰3000元补偿款,崔某杰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崔某杰要求海龙公司给付赔偿款6万元,其应承担相应证明责任。现崔某杰拒绝对其房屋修复价格进行评估,其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杰的诉讼请求。

崔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之焦点即海龙公司是否应就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本案中所涉侵权行为系施工中的振动,亦符合上述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

本案中,崔某杰主张海龙公司钻孔打桩施工过程中的振动造成其墙体出现裂缝等,并提交了房屋裂缝处照片佐证。本院赴现场勘验发现房屋内存在数处裂缝。鉴于本案情形属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故海龙公司应当就其施工中的钻孔打桩与涉诉房屋现有裂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同时,在适用上述法律过程中,海龙公司在关于责任承担的抗辩中所能主张的免责或减责事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等。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海龙公司虽就施工提交了相关技术规范,但未能就其桩基施工采用的工艺对周围建筑物未造成损害或不可能造成损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海龙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应就本案所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路桥工程的建设在促进社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亦要注重与环境保护之关系,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民居影响较小的方式,在事前亦应就此作出评估,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的侵害。

综上所述,崔某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