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条文注释

环境保护法空间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及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相关规定

《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