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条文注释

1.财政支持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必须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2.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车船税法》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对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3.绿色采购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4.绿色信贷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相关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16~34;《循环经济促进法》42、44、45、47;《企业所得税法》27、34;《车船税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