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 778字
- 2022-07-28 11:28:38
11.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方于××××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写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你方的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本院不予准许。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后,通知申请人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用。
2.本通知书只送达申请人,不送达其他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