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水平,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成果转化的规定。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链、产业链与资金链的融合,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一方面需要财政资金的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激发市场的力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创新活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直到形成新产业。本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规定了两个层次: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市、区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是对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的细化落实。

(一)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水平,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2016-2019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5081.26亿元、5430.79亿元、5785.92亿元、5817.10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7.6%、6.9%、6.5%、0.5%;其中用于科学技术支出为285.78亿元、361.76亿元、425.87亿元、433.42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为-0.7%、26.6%、17.7%、1.7%。从数据可以看出,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北京市财政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的幅度。为保证这种增长趋势,本款规定本市财政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

本款所指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款项。财政科技经费可以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服务活动等全链条。本市科学技术经费主要用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三城一区”主平台建设,支持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培育等基础前沿类及核心技术研发类项目,积极推动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促进中关村一区十六园高精尖产业发展,聚焦关键技术研究及创新资源聚集;支持培养首都科技领军、科技新星等人才;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活动。这种成本和风险比是作为个体的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有时是无法独自承担的,必须依靠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保证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成果转化落地

财政资金是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重要来源。在科技经费投入每年增长的基础上,本款规定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明确在财政经费中统筹安排部分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政资金要投向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又亟需发展的领域,即科技成果转化“死亡谷”阶段,解决政府财政资金长期以来对该阶段投入不足的问题。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该遵循下列政策目标和原则:一是中性原则,财政资金投入是普惠性的;二是风险共担原则,财政资金不能承担超过市场主体的风险;三是向中小企业倾斜原则,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可以包括支持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成果筛选与专利布局、中试熟化与成果承接基地建设、购买社会化专业服务等活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市、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融资服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一是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二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上,注重引入社会资本,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形成多元投入、功能互补的资金投入体系。为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面合力,改善对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险产品上开展创新,为成果转化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条第二款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经验做法,对多元化的资金投入做了一些创新规定,目的是解决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不足、方式不灵活的问题,如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由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用于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带动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关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进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方式创新,2017年,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

科创基金是政府主导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专注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形成合力,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创新源头,实现“三个引导”:一是引导投向高端“硬技术”创新,避免投向商业模式创新或中低端技术;二是引导投向前端原始创新,及早跟踪并介入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引导高端科研人才落地北京创新创业;三是引导适合首都定位的高端科技成果落地北京进行孵化,培育“高精尖”产业,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科创基金的引导,达到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高精尖”产业培育项目股权投资新增一千亿元以上,实现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规划协调一致。

科创基金投资分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三个投资阶段。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阶段,重点引导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共同投资孵化、转化阶段的创新型高端项目,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辐射带动津冀及全国的创新发展。其重点投资领域主要是:光电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战略性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现代交通业、节能环保、脑认知与类脑智能、量子计算与量子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载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支持,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符合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特点的信贷融资业务,作用更加直接和明显。

科技保险是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提供的保险,也是保障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金融手段。本条所指的担保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为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本市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如2014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鼓励在京金融机构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业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将市财政经费用于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开展融资对接、产品和服务创新。2015年6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规定,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性及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2018年12月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印发的《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定,试点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保费补贴,对于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试点单位,按照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保费的70%、贷款金额在300-500万的项目不超过保费的50%、贷款金额在500-1000万的项目不超过保费的3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名词解释

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等机构支持活动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银行机构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提供的贷款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利息补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三条;《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第三十二条 【完善配套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市、区两级政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职责的规定。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影响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成功因素很多,其中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本市部分区的科技成果转化保障配套机制不顺畅,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政策还不够明朗,在空间供给、成本补贴、户口倾斜、住房保障和生活配套等方面仍欠缺针对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承接成果落地的得力措施。因此,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本条规定,市、区政府完善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配套条件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加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载体等配套条件建设,集中优质资源,精准引导符合发展定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一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活动提供场所的载体。各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精尖产业领域,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同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二是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从处于实验室的样品阶段到成为可以上市的商品,科技成果需要经历小试、中试熟化、批量生产等阶段。中试熟化是对小试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将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作为产品的成果可以进行大批量生产奠定基础。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各区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

三是拓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承接空间。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增强产业承载能力,加快推进产业空间整合与功能升级,培育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加强标准厂房建设,使标准化厂房成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器。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机制,强化规划控制、产业布局、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二、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

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主导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措施,合理规划中试熟化和产业化所需的土地和房屋等配套设施。本市在科技成果转化配套用地和用房方面制定相关政策的职责,本条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加强。

在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配套用房用地方面,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联合教育部出台了相关政策。2018年4月,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分园为在京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条件。支持中关村分园盘活空间资源,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支持一区多园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分园各创新主体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盘活改造项目100万-300万元支持。鼓励在京高等院校在中关村分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实训基地及硬科技孵化器,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实训基地等纳入中关村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体系,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硬科技孵化器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开办费支持。

三、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区应在加强产业配套的同时,更加注重住房、医疗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才提供完善、优质的住房、医疗和教育等精准服务,解决人才后顾之忧。部分区(园区)在这方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比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推进开发区中试基地建设,并给予配套支持,加强开发区在中试放大、成果转化、验证测试等环节的服务,打造开发区的承载特色,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功能。此外,加强生活配套,公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重点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岗位人才和高技术人才倾斜。持续加强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医疗、教育等配套服务。引入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持续提升开发区成果转化效率。

2018年4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印发了《促进在京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分园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高新技术人才住房需求,按照人才住房支持相关政策,对纳入人才公租房体系的项目给予不高于实际房租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名词解释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人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条文解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手段,具有拉动市场、引导技术创新、促进科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建立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一般是相对于传统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服务而言,被认为是具有市场竞争独特优势的先进、新颖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服务等。但在实践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在成本和价格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采购主体不愿因使用新技术新产品而承担风险。为解决对采购主体的引导、约束和激励机制缺乏问题,健全政府采购新支持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款明确规定通过建立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采购在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等应用推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精尖产业,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和本市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等的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第三部分(二十四)规定:“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 产品(服务)采购平台,深化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 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及远期采购合约等采购机制,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探索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以应用为导向, 实施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政府采购

本市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先使用企业创新产品,通过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企业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政府采购,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快速转化,有利于提升重大技术装备整体水平和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国家一直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另外,本市也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首台套产品的支持。2014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和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实行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四种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

本款正是落实国家要求,对本市已有探索经验的固化,是为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和示范应用,加强创新产品与市场有效对接提供法律保障而作出的规定。

(二)完善政府采购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中对企业创新产品参与资格的条件设置,更好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本款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同时要求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首创性是指该产品第一次创造或创制,较之现有技术水平先进,不能为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该产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先进性是指该产品在技术水平上位居同类产品前列,可供其他同类产品学习。

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企业和创新产品发展存在障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该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障碍,如现行的政府采购中,采购方普遍要求供应商提供近几年的经营活动业绩,强调市场表现。而大部分新技术新产品是首次进入市场,缺少市场化示范应用业绩证明,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处于劣势。这些制度性障碍阻碍了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影响了创新企业的发展,阻碍了创新产品进入市场。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国家不断调整政策,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

本款是解决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制度障碍,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作出的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企业和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定。

名词解释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的,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服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与职称评定】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加强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及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体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除了开展科技研发、从事知识创新和传播之外,还承担着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职责,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也应成为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本条例对科技成果相关考核评价的规定有三个方面:一是本条第一款针对全市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导向,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的职责,同时明确将各相关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二是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针对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三是本条第二款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提出了制度要求。

一、建立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制度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负有监督和考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应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一方面将督促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另一方面使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尽职尽责。为此,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建立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指标,相对客观、全面地反映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并纳入到对这些单位的整体考核评价体系中。另外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须向主管部门及科学技术、财政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相关部门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对照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指标,准确地评价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其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作为对其整体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负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但只有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到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才能激发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并推动其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本款正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考核和监督,促进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二、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体系

(一)明确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的职责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由国家或地区人力资源等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包括建立促进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称专业类别,完善职称评审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二)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完善职称评审指标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近年来,知识产权专业不断发展,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工程学、法学特征,专业性越来越强;另外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转化也越来越需要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服务。根据现实需求,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为落实国家职称改革制度部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相应的专业职称类别予以体现,本条第二款明确提出设立知识产权职称专业类别。

目前,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和晋升机制不健全。过去由于本市职称评定系列中没有专门的成果转化专业职称,因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面临职称评定难、晋升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导致很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成果转化人才队伍不稳定、服务不专业。另外在许多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服务机构中也聚集了大批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他们没有合适的职称晋升渠道,专业服务能力无法得到行业和社会的认可,影响了其技术交流合作和职业发展。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定问题,本市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2018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在国家对职称系列的总体布局下,优化调整本市职称专业目录,开设人工智能、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科学传播等职称专业,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

2019年9月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科委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技术经纪专业评价范围。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设置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全部采取社会化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在固化本市政策的基础上,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立技术经纪职称专业。

本市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不仅为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提供了专业资格评定标准、增强职业归属感,还能更有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人才培养与引进】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引进的规定。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指研究支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等技术人才,以及具有法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复合技能人才一般指能够在市场中发现、挖掘和评判技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重要技术信息捕捉、挖掘、分析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一项技术从科学家的理论研究,经过实验证明可行到制造出样机最终到变成工厂可规模生产的产品再到成为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商品,需要经过反复的试验、中试、工业性试验和产品化、商业化,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室到企业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只有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技师、工人等,没有一批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是很难实现的。

目前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较为缺乏,远远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缺乏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载体。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社会培养紧密衔接,本市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没有设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相关专业和学科,同时社会上也缺乏成果转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第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力度不够。由于受制于编制、薪酬、户口等因素,本市对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高端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高端工程化人才的引进不足,加上本市住房等生活成本较高,配套服务等各种条件有待完善等,导致难以留住国内高端专业人才。本市在引进国外高端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时,已经出台了很多优惠便利政策,但还需进一步加强落实。为此,本条在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方面进行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有关市政府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的规定

在培养和引进转化人才方面,市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同时明确本市现有人才政策同样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引进的转化人才要“留得住”。二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区域和机构新建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三是进一步落实本市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已有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如2016年8月11日,本市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即《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提出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引进外籍转化人才提供多方面便利的规定

本市出台了多项政策为外籍人才提供签证、居留和就业便利,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20项出入境政策、中关村引进国际人才20条措施、市公安局支持中关村引进外籍人才7项出入境政策等,这些同样适用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016年3月起实施的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20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主要针对北京创新发展中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创业外籍华人、外籍青年学生和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四大类外籍人才,着重解决涉及到外国人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对在中关村创业的外籍华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实施的政策,包括:允许满足条件的外籍人员申请永久居留;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畅通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的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后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允许外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支持北京向国务院申请实施部分国家人员144小时过境免签并实现京津冀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等。

2018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的若干措施》,在便利国际人才出入境、开放国际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国际人才兴业发展、加强国际人才服务保障等四方面提出20条措施:一是在便利国际人才出入境提出了五条政策,主要是解决好“进得来”的问题;二是开放国际人才引进使用方面提出了六条政策,解决“留得下”的问题;三是支持国际人才兴业发展方面提出了四条政策,解决“干得好”的问题;四是加强国际人才服务保障方面提出了五条政策,主要解决“融得进”的问题。

2018年,北京市进一步研究提出7项支持中关村引进外籍人才的出入境政策创新意见。其中,将中国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家属纳入“直通车”范畴、外籍人才子女可在北京口岸办理学习签证入境、外籍科研辅助人员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政策,进一步解决了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上述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及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使用平台上科技资源的规定。

条文解读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本市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一,这些单位在科技研发过程中购置、组装了大量的仪器设备,花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但是这些设备分散在各实验室、课题组,其使用率不是很高,尤其是一些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在完成本身科研任务之后无法在其他研发、后续科技成果转化当中继续使用,造成大量专业仪器设备闲置却无法共享。

为了解决科技条件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缺乏共享等问题,2009年6月,北京市科委联合中国科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14家科技条件资源过亿元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促进首都科技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本条在立法层面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要求

本款规定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是在固化本市已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公共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

(一)通过立法保障推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本市持续加大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力度,明确规定: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近年来,本市深入推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截至2020年底,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共促进首都地区963个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价值303亿元、3.25万台套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梳理292个人才团队。2020年平台为1万余家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签订合同额45.09亿元,其中,京津冀地区19.22亿元。目前已实现合同额27.51亿元,包括测试检测5.34亿元、联合研发17.12亿元、技术转移5.05亿元。

(二)推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本市在2007年、2016年分别印发了《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类在京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通过继续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和后补贴机制,针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包括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在内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并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后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另外,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经过多年发展,“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实现了工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两个突破,解决了对开放科技资源进行市场化运营和服务的问题,打破了科技资源条块分割、阻碍开放共享的障碍,为完善首都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首都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仪器设备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科技资源共享

本款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本款是在固化本市已有的创新券政策的基础上,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创新团队利用创新券开展科研活动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市自2014年12月开始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2014、2018年先后出台了《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财政局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等。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及经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向其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实验室所购买科研活动等相关服务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创新券的实施有效促进了首都优质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共享、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专业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三提升,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改革进行了有益尝试。

第一,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普惠性服务。创新券政策没有企业规模和资金的进入门槛,只要有创新券需求就可以立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突出了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特别是从没有享受过科技政策、承担过计划项目的企业的普惠性支持。

第二,畅通了小微企业与高端科技资源合作渠道。小微企业获得的创新券除了可以兑现的“代金”功能,创新券还成为持券者获得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高端科技资源服务的凭证。由于参加接受创新券的科研机构都承诺不拒绝持券企业申请的研发服务,而且承诺接受对兑现工作的绩效考核。因此,尽管创新券使用企业和团队研发合同额普遍偏小,但基本上申请到创新券就等于拿到了获得服务的推荐信和凭证,能有效实现小微企业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高端科技资源对接。

第三,引入第三方机构扩大创新券服务范围。创新券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实现资源和需求的双向盘活。在发放环节,引入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及其他创新型孵化器机构等作为推荐机构,向机构内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宣传推广创新券政策,并帮助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在使用和兑现环节,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委托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在创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对外机构,帮助实验室、工程中心接收创新券,帮助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与开放实验室的联络,形成产学研用合作路径。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服务,创新券政策可以服务到更多传统政策渠道接触不到的企业,并为其全程提供专业化服务,做到科研有人帮。

第四,对财政经费管理改革进行尝试。创新券是以需求为导向选择机制,科技研发和服务活动都围绕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真实需求,因此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直接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在有效期内登记了科研活动即在管理网络中激活创新券,而逾期未激活的创新券则自动失效,在提高创新券使用透明度的同时,使财政投入避免沉淀且更加精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同时,通过对服务需求大数据的整理分析,系统将进一步梳理各领域科技资源与科研需求之间的匹配关系,并用于促进政策的调整和创新。创新券政策的设计,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工作基础上,实现由支持科技资源开放方向支持需求方的拓展,并对引导中介机构促成供需对接进行补贴支持,实现了对科技资源参与创新创业全链条支持的闭环。

自2014年12月创新券正式实施以来,引入了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33家单位、680家实验室的创新资源供给方;设立了85家创新型孵化器、行业协会等多种科技服务机构的推荐机构。截止到2018年,累计使用2亿元创新券资金,共支持2609家中小微企业和130家创业团队,合作项目3087项。

另外,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一系列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及要求,为充分发挥创新券对京津冀三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市财政局、市科委牵头,联合天津、河北两地科技、财政部门,共同推动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实现了三地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不仅可以提升创新券服务京津冀三地小微企业的能力,同时也将进一步扩展北京科技资源的开放范围,将优质资源辐射至津冀地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财政局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应用场景建设】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前款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众多领域,主要由财政资金建设、保障运营,或者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各类工程、项目、服务平台等,需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这种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被应用时所处的特定场景就是其应用场景。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提供测试、使用和应用的机会,并为其推广产生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本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遵循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原则。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场景建设

本条第一款规定市、区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重点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既是固化提升本市应用场景建设政策,也是为加快构建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民生需求高度契合的多元化应用场景,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培育新动能、塑造新优势,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些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需要应用场景,应用场景的建设和使用可以倒逼核心技术创新。通过建设应用场景,能够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先进技术研发突破提供试验场景。另外,随着人工智能、5G、大数据、新材料、生命科学等技术逐步成熟,产业化正在或者即将进入成熟期,急需应用场景建设为北京塑造更多先发优势。通过开放应用场景,能够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新实验空间,为推动创新成果应用提供孵化平台。同时,应用场景建设也能带动政府自身创新,在城市精细化管理、民生改善等领域更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019年,为推动应用场景建设,本市发布应用场景1.0版本,制定实施加快应用场景建设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成立全市加快应用场景建设统筹联席会议,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7个部门作为主责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25个部门和16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成员单位。加快应用场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本市各部门、各区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细化任务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既统筹做好全市应用场景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又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应用场景向社会开放力度,做好示范。各行业、领域部门加强垂直整合,在市政、交通、环保、教育、医疗卫生、园林绿化等领域加快推出一批应用场景,主动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各区从城市发展需求出发,大胆试、大胆用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项目立项环节提出应用场景建设方案,对能够向社会开放的应用场景要做到全面开放。

2020年,本市发布应用场景2.0升级版本,制定实施《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场景方案”,聚焦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生命科学、新材料等领域,以应用为核心,通过试验空间、市场需求协同带动业态融合、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新经济从概念走向实践、转换为发展动能,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成长。本市将实施应用场景“十百千”工程,建设“10+”综合展现北京城市魅力和重要创新成果的特色示范性场景,复制和推广“100+”城市管理与服务典型新应用,壮大“1000+”具有爆发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

本市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应用场景的应用领域主要为交通、市政建设、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健康、教育服务、金融服务、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本市2019年首批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共10个,总投资超30亿元,主要集中在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民生改善等领域。这些项目对人工智能、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和智能制造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有广泛需求,项目一旦落地应用,将极大地改善市民学习、工作、就医、养老等体验。

在2019中关村论坛重大成果发布会上,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与市科委联合发布了首批20项央企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13亿元。通过发布央企的应用场景需求,推动央企资源开放,发挥北京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促进央地需求与技术产品的精准对接,深度参与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遵循的原则

本条在为推进应用场景建设明确相关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相应服务。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科技活动已成为一种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社会活动,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诸多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这些领域的科技活动都有可能出现伦理问题,进而给社会带来风险或危害。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等前沿科技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不断突破人类的伦理底线和价值尺度。以生物技术为例,伦理问题频发,基因编辑婴儿等重大科技伦理事件时有发生,在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利用应该更加慎重,生命科学领域的科技成果不同于其他科技成果,必须审慎地对待它及其相关的伦理问题,生命科学研究的主体和客体都与生命有关, 而生命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不能被扭曲。换言之,生命科学研究及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有可能危害国家、 社会、 健康和伦理道德。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科技活动已成为一种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社会活动,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的科技活动都有可能出现伦理问题,进而给社会带来风险或危害。对科研活动来说,成果和创新重要,遵守伦理道德同样重要。科技人员应该明白,科技伦理不是研究的障碍。伦理加强、道德规范能更好地推动科技发展,反之,伦理问题频发则会使整个科技界受损。

相关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实施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的作用愈加凸显。2013年9月30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时强调,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只有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调动各方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即本市集聚现有服务资源,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融合发展,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同时,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等各类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加强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构建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主干清晰、门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日趋合理、服务渠道逐步拓宽、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工具渐趋多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广泛、层级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强大、服务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信息采集、加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数据库建设实现差异化、共享化,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各类专题数据库网络化,全面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从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两方面提出11条具体措施。

为加强本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11月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对北京市十六个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全覆盖, 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站覆盖北京市60%以上的双创载体, 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并于2019年12月北京市设立首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推进本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前,从整体来讲,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高层次实际需要。

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成为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新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备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转和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等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权属问题,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依法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处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2020年8月,本市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加强社会共治,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协调衔接,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快保护态势;加强涉外沟通,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等。同时实施了《“三城一区”知识产权行动方案(2020-2022年)》,推动“三城一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层面建立协调、协作的一体化机制,实现“三城一区”知识产权工作“精准施策、协同联动”。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