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自己的法律顾问(第二版)
- 李涛 李丹萍
- 1271字
- 2022-07-29 17:05:14
以案说法
一、即将拿到驾照的张某该担何责?
张某虽然已经通过驾照考试,但是尚未取得驾驶证,按照相关规定仍然属于无证驾驶。
张某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一人重伤,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若受害人刘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民事诉讼,则张某也必须进行民事赔偿。
二、车辆所有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租车公司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案例32中,租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格,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存在缺陷等。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首先,发生事故时车辆自身运行良好,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其次,租车公司与王某签订租车合同时,曾要求王某提交驾驶证并对其驾驶资格进行了有效审核,租车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王某则要基于合同约定向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车公司的相关损失。
三、借车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王某作为活动的组织方,收取了适当的劳务费,以自己的名义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是车辆的使用人。那么,当张某提出要驾驶车辆时,王某是否有义务对张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呢?
答案是:当然需要。王某作为使用人在客观上占有该车辆,同样应该履行车辆所有人的职责,对要求驾驶的张某进行驾驶资格的审核,只有在确认其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后才能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在本案中,张某仅仅表示持有驾照,王某却没有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进行审查,即明显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核。
因此,张某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与过错大小相当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租车合同的约定,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在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才承担责任。而在案例32中,刘某是事故车辆上的人员,因此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投保车辆发生意外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但是该险的免责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人刘某将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