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某企业司机王某在2013年之后已经先后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可是当他的劳动合同再次到期的时候,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毫无征兆地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于是,他当即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了。

案例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致力于劳动关系稳定化、长期化的措施,也是保护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做法。但是劳动者要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显然,该案例中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三种情况。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形下,如劳动者本人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