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净亏损(NOL)的追溯及前置
2009年奥巴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变革“新法”中,专门有一条是针对中小企业(平均年收入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净亏损可回推5年,而把过去5年中的缴税“赎回”,国税局对此类退税申请的基本要求如下:
1. 中小企业C公司需递交1139表及相关附表如1120表、D副表、3800表等,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12个月内寄出。
2. 中小企业C公司在过去5年中已转为S,则转为S之前的盈利仍可用于抵销当年的亏损。由于C转S前公司及股东要付“双重税”(公司税及股东个人税),则公司盈利付税要申报1139表追溯,而分给股东个人的红利(1099-Dividends)要申报1045表追溯。
3. 用于追溯个人过去5年盈利缴税的1045表,需在个人税年度截止日的12个月内申报,以2015年为例,净亏损追溯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需要提及的是,3800(General Business Credit)、6251最低替代税(AMT)、6781(Gains & Loss from Section 1256 Contract & Straddles)等附表与1040个人税表,一旦追溯5年调整之后,第四年至第一年的数字都会重新计算而发生变化,因此国税局要求附带5年追溯期内的所有重新计算税表,现举例说明:
兴隆公司于2015年从休斯敦搬迁来纽约市,因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遭致亏损达25万美元。过去三年兴隆公司一直盈利,付联邦税(1120)4.6678万美元。根据国税局对中小企业的“特赦”条例,兴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之前报送了2015年1120表,然后于2016年5月底申报1139表,具体追溯退税计算如下:2012年公司上税收入7.3534万美元,缴税1.3384万美元;2013年公司上税收入8.102万美元,缴税1.5797万美元;2014年公司上税收入8.602万美元,缴税1.7497万美元。现在公司将2015年的经营亏损2.1213万美元依次带回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最后仅剩1.0639万美元的亏损带至2016年,可用于未来15年内的盈利抵税。而国税局于2016年5月底收到兴隆公司的1139申请表核实后,须于90天之内完成退税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