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位置标识

4.3.1 位置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等三级编码,其编码构成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位置标识的编码构成

注:1 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 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3.2 位置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3.3 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3.4 建(构)筑物码中的建(构)筑物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