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在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时,要对矿井的资源条件(资源/储量、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等)、外部条件(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水源、电源等)、技术装备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可采储量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基础,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还要看主要开采煤层的厚度。薄煤层工作面单产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小些;地质构造复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等问题时,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也应小些。

2.2.2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经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设计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井型。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

矿井设计工作制度,以往按年工作日300d,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h计算,与实际生产的工作日数和日提升时数不符,造成设计的生产系统能力偏大、固定设备投资增加。有的矿井由于系统能力偏大,增大了矿井产量,导致矿井服务年限缩短。综合以上因素,确定矿井设计工作制度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h

2.2.4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

表2.2.4  矿井设计能力及服务年限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在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时,应考虑合理的矿井服务年限,从矿井的衔接关系考虑,每一对矿井都要有一定的均衡生产时间,以稳定地向市场供应煤炭,而且矿井地面建筑设施也应有合理的服务年限,根据上述因素并结合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不同,确定设计服务年限。

2.2.5 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实践证明,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受下列因素影响:

1 由于局部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实际的回采率较低,而减少了可采储量。

2 灾害性事故造成可采储量减少,如煤层自燃、瓦斯突出等造成煤炭损失。

3 由于矿井生产能力提高,使服务年限缩短。

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到我国矿井分布面广,条件各异,为适应各种条件矿井的需要,将矿井储量备用系数定为1.31.5。地质构造复杂、开采条件差的取大值,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的取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