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主编
- 1454字
- 2022-07-15 11:36:57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地质报告的直接用户是设计单位,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地质报告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作出全面评价。
评价应着重三个方面:一是勘查程度和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能否满足工程咨询从经济意义上对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估算的要求。当这三个方面的某些内容不能满足矿井预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时,应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
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条文关于矿井储量类型及计算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 以新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替代旧的储量分类标准(即A、B、C、D级分类标准),作为计算小型矿井资源/储量的原则和依据。
2 预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相应地质勘查阶段提出的煤炭资源量(333、332、331),进行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及计算。
3 为便于使用,把经过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的小型矿井资源/储量,归并为小型矿井“地质资源量”、“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四类。其归并原则和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附录C。
关于推断的资源量333应如何计算矿井资源/储量问题:推断的资源量333,其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可采技术条件等尚未基本查明,如果不乘以可信度系数,直接参与矿井工业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则矿井工业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偏大,经多次专家论证认为333乘以可信度系数是必要的,可信度系数宜为0.9~0.7。
2.1.3 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
2 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留设永久煤柱中,强调了“因法律、社会、环保等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环境保护观念不断加强,故强调了这方面的内容。
2.1.4 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小型矿井采区回采率差异较大,南方缺煤地区的许多小型矿井的采区回采率高于规范规定,但富煤地区普遍低于规范规定。小型矿井应实行正规化开采,采区回采率应达到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