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井底车场

4.3.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大巷运输方式、运量、井筒与运输大巷的相对位置以及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3.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区、强含水层。

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 当煤层顶底板稳定,煤层较硬时,也可布置在煤层中。

4.3.3 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牵引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宜为列车长度的1.5~2.0倍。

辅助运输采用固定矿车列车运输时,副井空、重车线长度宜为列车长度的1.0~1.5倍。

4.3.4 采用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的斜井甩车场,其平曲线半径可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可采用12~20m;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0m。空、重车线的长度根据大巷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应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2~3倍。

采用其他车辆提升的井筒,其甩车场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择车辆的参数确定。

提升牵引角是矿车上提时,钩头车的运行方向与提升钢丝绳的牵引方向的夹角。

4.3.5 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并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进翻车机的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

4.3.6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其通过能力应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编制运行调度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行速度和附加时间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0m/s,运距在50~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5m/s。

2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2.0m/s。

3 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行小于1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0m/s;运行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5m/s。

4 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时间宜采用10s。

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的主要原因:一是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是按进入车场煤、矸及混合列车的数量比例列表计算确定的,但实际生产时,进入车场的列车数量和比例是有变化的;二是矿井日产量是不均衡的;三是列车在车场内调度运行时间,设计计算与实际运行是有差距的。为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故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

4.3.7 井底车场内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不大于3.0m/s。

2 阻车器前为0.75~1.0m/s。

3 曲线段为0.75~2.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