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采区划分、开采顺序和采区巷道布置

3.3.1 采区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采区走向长度应根据井田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机械化水平、采区储量、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接续关系及巷道维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宜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

3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应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4 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采区。当条件适宜时,可按片盘斜井布置。

3.3.2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的地质条件、煤层产出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不宜超过2个,有条件的矿井,应实行一井一面集中生产。

小型矿井设计确定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时,应以集中生产为原则:

1 根据近年来小型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在300kt/a左右;炮采工作面(不同的煤厚)产量在150200kt/a左右,所以确定同时生产采区和工作面数时一般不宜超过2个。

2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同时开采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宜为12个,有条件的应实行一井一面集中生产。

3.3.3 采区开采顺序,应采用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采区开采顺序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采区开采顺序应先近后远,前进式开采。首采区应布置在构造简单、资源/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块段,并宜靠近工业场地保护煤柱边界线。当用斜井开拓,主井装备带式输送机,且条件适宜时,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中央采区上、下山。

2 开采煤层群时,采区宜集中或分组布置。对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有突水威胁的煤层或层间距大的煤层,应单独布置采区。

3 开采多种煤类的煤层,应合理搭配开采,一般情况下不搞分采分运。

3.3.4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距离煤层开采顺序,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煤层层间距离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开采下层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先开采保护层。

3.3.5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宜布置在煤层中。

根据采区尽可能不掘或少掘岩巷的精神,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角适宜的中厚煤层及薄煤层,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煤层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分层层数、巷道维护状况等因素确定上、下山位置。

2 采区上、下山不应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

3.3.6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3.3.7 采区巷道断面,应根据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的装备、运输、通风、行人、管线布置及开采过程中断面受压变形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机械化开采时,运输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7m2,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运输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回风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5m2;采用炮采或风镐采煤时,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应小于4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