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制度建设
- 冷铁勋
- 2052字
- 2022-05-30 15:11:37
三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性和制度创新性,奠定了其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正式立法使用特别行政区制度一词,最早见于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8条第3项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继《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3项规定后直接而具体地正式采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提法,而且把它放在两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中间,充分表明了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其政策依据是“一国两制”方针。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处理港澳事务的一项基本国策。既然是基本国策,说明它在港澳工作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我们对港澳所实行的任何政策,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这也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因此,一国两制方针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要一以贯之地坚持。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国家对港澳地区所实施的一项特殊管理制度,其内容既以一国两制方针为依据,其运作也必须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而且特别行政区制度实施的成效也要以是否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为重要检验标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一国两制方针的这种密切关系,以及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国策属性,使得特别行政区制度理所当然地属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行政区制度从性质上来说,就是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为了保障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法制化,以获得一体遵循的效力。对此,我国《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分别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这些由基本法所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就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它们的目的就在于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对此,港澳两部基本法在序言部分作了明确阐述。由此看来,国家对港澳地区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正是通过港澳两部基本法实现了向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转化。这意味着基本法既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同时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化。由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属于全国性法律,而且属于宪法相关法的范畴。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基本法的这种密切关系,以及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理所当然地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行政区制度既以一国两制方针这一基本国策为政策依据,又以基本法为法律表现形式,那它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事实上,自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成立10多年来,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作总体上来说是顺畅的,成效也是举世公认的。正在是特别行政区制度下,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才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都实现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民生改善、民主进步,各项社会事业都有长足的进步。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成功实践,既表明了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香港、澳门的区情,又是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一种崭新制度创新。它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又保持了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这样的一种制度,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理论界不少学者呼吁不失时机地提升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将其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8],以更好地践行一国两制方针,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实践。这种呼声既以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为前提和基础,又反映出对特别行政区制度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如果说,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两个特别行政区践行一国两制的成效需要适当的观察和验证,特别行政区制度因而不能很快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成功实施10多年后,该是对这一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进行重大提升的时候了。诚如十八大报告指出:“香港澳门回归以来,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为了让一国两制这一崭新事业越走越宽广,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时,自然包含了要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实践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也包含了提升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自身发展完善和不断创新的需要,更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