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具鲜明特色[1]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特殊地方恢复行使主权时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特别行政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必不可少的权力外,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由当地人依法自行管理。作为我国国家管理的制度创新,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载体,其产生于中国,实践于中国,具有最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并存。”[2]“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个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3]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