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物临床试验概论

一、我国有关药物临床试验的概念与规定

我国现行对药品的定义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国家对药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严格管理。所以说,药品是受法律管理的商品,必须保证安全有效,绝对不允许有次品、劣药及假药,生产与经销不合格药品是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对新药的定义经历了多次变更,新药的定义从1985年“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到2002年更改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直到2015年才确定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通过不断的改革,我国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才有了最清晰的认识和规定。

新药上市前要按照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注册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我国的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详细的具体规定可查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药品审评中心的相关文件。

在我国,新药生产上市使用前需要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可用于回答各种医疗干预手段对疾病的预防、治疗或诊断相关的特定问题。

新药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包括患者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品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治疗作用、不良反应,以及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其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与安全性、用量与用法。临床试验的质量和结论是对新药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权威的评价。我国规定新药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共四期,应根据NMPA药品审评中心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来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所以,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者和实施者都应该十分清楚地了解我国的新药注册分类。

二、新药注册分类

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又颁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以下5个类别,具体说明见表1-1。

1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证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表1-1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续表

注:1.“已知活性成分”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分”。

2.注册分类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分的新复方制剂”。

(二)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说明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分及其制剂,其单一成分的含量应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新药材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分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1)中药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证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1.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分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第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2.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2)DNA 疫苗。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分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后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