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古代社会与亚细亚 生产方式
第一节 什么叫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广义的经济学本身便是经济范畴的历史科学,狭义的经济学本身便是资本主义经济范畴的历史科学。后者例如《资本论》序文所说:“我在本书中所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相应于生产方式的生产诸关系和交易诸关系。”(参看中译本,序文,3页。)前者,例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说“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及近代资产阶级的诸生产方式,可区别为社会经济构成之累进的诸时代……”(参看中译本,序言,3页)。
生产方式是什么呢?照马克思的规定,是“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这里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在一个社会内部有种类复杂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当它们只各自存在并没有结合的时候,还不能成为生产方式,例如:“无论生产之社会的形态怎样,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不失为生产的要素,可是它们在相互分离状态存在时,只是可能的生产要素,因为要进行生产,两者非结合不可,随着这种结合之特殊的性质与方式而区别社会构成之种种经济的时代。”(参看《资本论》,中译本第二卷,20页)所以,单看两者在一个社会里是否存在,便断定这是什么社会,那是很危险的。
第二,这种结合要占到支配或优势的地位,例如《资本论》开宗明义首句的“社会”一词,便规定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参看中译本,5页)。而在研究种种经济范畴,如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地租各章里,在规定各个范畴的内在关系的特质的时候,总是首先限定说,“立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或“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之上”,或“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社会”等等。最显明的例子,是苏联在五年计划以前,虽然五种经济形态共存,但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却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规定社会性质的前提条件。在《资本论》中把它和生物学上的“种差”(Differentia Specifica)相比,或称为“倾向律”。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来讲,生产方式,当做物质的前提条件,决定着时代发展的社会—经济构成之诸阶段。就其革命的性质来讲,生产方式当做物质条件,把旧社会的职能破坏,同时又建立起新社会的职能。
因此,马克思这样说:
这分配〔按指生产方式下的分配〕……给予生产诸条件本身以及生产诸条件的代表者以一种特殊社会的资格,它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资本论》,第三卷,1152页。
但是,每一个社会都有它的特殊的生产方式,所以说:
如果只知道许多生产方式共同的商品流通抽象的诸范畴,则我们一点也不知道这些生产方式的种差。
——同上,第一卷,107页注。
每一个敌对的社会的生产方式对于各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再生产着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是“再发展着生产力”。但,在非敌对的社会,生产方式却对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都有发展作用,他们是相适应的。
具体来说,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当做工具使用的劳动力和奴隶主所有的生产资料两者的结合;中世纪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私有的劳动工具相连的劳动力和地主所有的生产资料两者的结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自由工资的劳动力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两者的结合。然而每个社会都有各自的落后的东西,各社会构成里的生产方式在各种落后的经济形态里面站在支配的地位。
上面所讲的是基本知识,此处不能详细说明(参看拙作《苏联史学界诸论争解答》)。然而,如果没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来作为研究者必须遵守的条件,一切判断便会陷于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