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起源之差别性
相据马克思遗稿的明确理论,我们更知道亚细亚的与古典的异同所在,不容许对东方古代社会作出什么“空白”的谬论。且让我们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来证明吧。
文明是与国家的成立相抱相育,相资相助。世界史皆然,中国古代也不能例外。
在西洋古希腊罗马社会,国家和氏族制度之间有严密的痕迹把两者区别开来。“国家和氏族制度区别的所在,第一是在于它由领土以区别国民,因为我们已经见到,团结氏族团体的血族关系之旧纽带,为了他们依靠如今不复成为事实的条件——即全体氏族须住在一定领土之上——故已变成没有效力。领土还是一样,但人类已有变动。……这个按照地域的住民组织,是一切国家共通的特色。”(《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参看中译本,163—164页)
按照地域单位来生活的文明社会,有它的特征:“一方面是固定了当作社会分业基础之城市与农村间永远的对立,他方面是发生了财产所有者在死后尚得处分他的财产的遗言制。这种制度是直接给古氏族以打击,且在希腊梭伦时代以前所未曾知道的。”(同上,169页)
所以,文明的新特征除了当时直接生产者是由氏族成员分出来之外,便是财产所有关系。因此,区别文明社会的要素,“第一是财富,第二是财富,第三还是财富。……野蛮人间,如我们所见,几乎是没有权利与义务之差别的,但文明却使这两者的差别变成非常显明”(同上,170页)。这里主要指的是:分业,农村和城市的分裂,权利和义务的差别,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分离。
我们认为上面恩格斯的著述,是指的一般的路径。国家创造了公共的强制权力,使文明国家的法律神圣地位,代替了氏族祖先崇拜的神圣地位,所以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侯及最大的政治家或将军也许要艳羡那最平凡的氏族长所独特得之于自发的无可争执的尊敬,因为氏族首长是在社会以内,而他们却被迫得占居一个在社会之外又在其上的地位”(同上,165页)。
但古代文明路径在一般的规律性里,还包含了特殊的规律性,这在西洋社会就有三种实例:
第一,雅典所代表的最纯粹形态。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而且主要地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所造成的分裂而产生的。
第二,罗马的路径。在这里,氏族制度在许多站在外部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之中,成为独享的贵族主义。平民胜利当然冲破了旧氏族秩序,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国家;但不久,氏族的贵族和平民都在国家之中同归于尽。
第三,日耳曼的路径。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国家的发生,直接由于非氏族制度所能支配的对庞大的外国领土的征服,但这种征服,既不一定要和旧住民发生激烈的战争,也不一定引起进步的分业。因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双方经济的发展阶段差不多一样,所以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依旧不变。氏族制度也由此得以在数百年间,用“马克”的公社形态,保存不变,甚至在后世的贵族家族或在农民家系中还保存着。
以上依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归纳的三种路径,是古代西洋的实例。就欧洲和东方的路径特殊点看来,著者以为又可以分作两种,就是:
在历史开始时,土地所有者,是氏族的或农村的公社,他们经营着公社的农业。从印度到爱尔兰,绝大面积的土地的耕种,最初都是由这种氏族和农村公社来进行的。在工作上,或是以公社力量共同耕种,或是把农地分作各个小块,由公社分配给各家。
——《反杜林论》,参看中译本,219页。
所谓从印度到爱尔兰,正指从东方到西方,东方是第一种为主,西方却是第二种为主。因为同书下文接着说:“在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家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只有土耳其人在其征服的国家里,才首次推行类似地主封建制度的东西。在希腊英雄时代,已经划分成许多等级,这种等级是以前长久的、我们所不知道的历史底显然结果。在这里,土地差不多完全是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的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意大利〔指罗马古代〕之所以成为沃壤,主要是由于农民的劳动,当罗马共和国末期,巨大的地产所谓latifundia,排斥小农而代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亦以畜牧代替了农业。”(参看中译本,220页)
可见西方古代主要是走的第二种路径,东方古代的路径却是氏族保有大部分的土地,显然是土地国有制。文明社会的发生,据恩格斯所指示,是依照两种方法进行的,一种是公共职务的传统,一种是部落间的冲突。至于东西文明发生的路径,却各有不同:
在每个这样的公社,最初就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他们不得不将保护此种利益的责任,在共同监督之下,委诸个别的人身上。这些责任,有如:解决争端,制止个人方面的违犯规则;看守水源,特别是在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等等。这些职务,都存在于任何时代的原始公社,譬如日耳曼的“马克”里。在印度,直到现在,还有这种情形。这样的职务,显然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以便利于其工作,这种权力便是国家的萌芽。生产力逐渐发展起来,人口密度的增加,在各个公社间,生出了同一或相异的利益关系。这些公社群,组成更大的全体,引起新的分业,新的机关的建立,以保护共同的利益,反抗敌对的利益。这种机关既然成为这些全体群的共同利益代表者,则他们对于各个公社便保有特殊,而且有时对立的地位。它们因以下理由更加独立起来。第一,在万事自发自生而形成的社会,这种公共机关的职务之遗传承继,亦是差不多当然要自发自生地形成的;第二,和其他群体部落间冲突增加了,因而此种机关的必要亦更增大起来。至于此种社会职权对于社会的独立如何变成对于社会高高在上的支配,如何最初为社会的公仆乘机逐渐转化而为它的主人,如何这种主人适应于各样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与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的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等;他们在转变的时候,在怎样的范围内利用武力,最后如何个别的支配者结合成了支配者阶级,这些问题,另当别论。我们现在要确定的是,政治的支配,到处都是以社会职务的执行为基础,而且此种支配,惟有在其自己的社会职务执行之时,才能延续下来。在波斯、印度等国,昌盛一时而后趋于衰落的东方王朝,很明白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流域上灌溉制度的经营者,在东方如没有灌溉,那末农业是不能进行的。(同上,223—224页,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这段话毫无问题是指着东方文明社会的发生。现在我们可以大胆地假定,亚细亚的文明路径是由公社的维新来从事农耕的分业,西方的文明路径却是由成员间的土地分散来从事分业,两者在不同的方式之下发生。或者有人要问,这段话指的是否古代社会,答案是明白的,的确是古代的社会构成。同书下文还一再引申西方的方式说,“在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崩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同上,225页)。并且明明说,这是上文东方古代方式以外的方式,这个生产方式,形成了古典希腊罗马的大规模的分工,因而产生了昌盛的古典文化——艺术、科学、哲学。
上文所谓“另当别论”的一些问题,就是在普遍的一般规律之下,应该专论的特殊规律。这正是研究中国古代史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何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来具体研究那些转化的路径。明白了这点,亚细亚生产方式便迎刃而解。我们研究所得的结果是,这一生产分工所支配的社会,毫无疑问是古代社会的一般规律之下的特殊路径,问题是怎样依据史料,科学地究明那些“另当别论”的具体问题,不要只看到“封建”的外衣。现在苏联学者研究的总倾向,以为“封建”外衣是因袭的看法,见苏联《哲学问题》杂志1948年第二期(译文载1950年8月20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