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之化,何远之有

○若欲令君子小人是非不杂,必怀之以德,待之以信,厉之以义,节之以礼,然后善善而恶恶,审罚而明赏。……无为之化,何远之有?

《旧唐书•魏征传》

如果想要君子和小人、错误和正确不混淆,必须用德行来安抚他们,拿信用来对待他们,用仁义来劝勉他们,用礼仪来节制他们,然后喜爱美好而憎恨丑恶的,慎重地处罚,公正地奖赏。……这样,只用德教而不用刑罚的局面,哪里还会远呢?

○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子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痕瘢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

《旧唐书•魏征传》

遇到心情舒畅时,就同情罪犯而不依法加以惩治;遇到心情恼怒时,就在犯罪行为以外又找罪行。自己所喜好的事就钻开皮肉去寻找漂亮的羽毛;自己厌恶的事就洗污垢去找丑恶的疤痕。疤痕可以寻找得到,那么惩罚就过度了;羽毛可以钻寻得出来,那么赏赐就荒谬了。

○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旧唐书•魏征传》

刑罚没有节制,那么小人的行为反而会增加;奖赏得荒谬,就会使君子的主张受到损害。小人的罪恶不加惩处,君子的好处不加勉励,而希望国家安定,刑罚止息,还没听说过。

○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

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

《旧唐书•狄仁杰传》

陛下制定了法律,把它悬挂在阙门上,让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规定了徒刑、流刑和死刑,都有轻重等级差别。哪有不犯死罪就下令把人处死的呢?法律既无常规,那么千千万万的老百姓凭什么作为行动的准则呢?陛下一定要改变原来的法律规定,请您就从今天开始吧。

○陛下遽杀之己,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子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

《新唐书•柳浑传》

陛下如果仓猝之中杀了他也就罢了。但是要把他交给主持刑狱的官吏审理,就必须详细审理才行。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因过失损坏了皇帝用的车马用具和服装之类,只应当处以杖刑,请求按法律论处。

○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新唐书•刑法志》

判决犯人虽三次覆奏,但顷刻之间,哪有充裕的时间考虑。

从今以后必须两日内覆奏五次,才能执行死刑。

○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

《新唐书•刑法志》

杖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死亡,对一个人来说是最严重的了。怎么能够使受最轻刑法的犯人因鞭狱而致死呢?

○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欧阳修《泷冈纤表》

如果多方寻求仍无生路,那么判死罪的人和我都没有遗恨了。况且确实有寻求后而能治下来的啊!因为有可能减刑能活下来的,假设知道可以减刑而不替他寻求,这样被处死的人就有遗恨了。想到那常常替这些人苦思寻求活路,还会不免有因失职而造成错杀的,何况世上有的人还常常专求他们的死呢?

○食者,人仰以生也;适则饱,过则病,甚病者死。法者,国仰以安也;顺则治,逆则乱,甚乱者灭。

宗祁《杂说》

粮食,人们依赖它获得生存;吃得适度就饱,吃得过量就会生病,病得严重就会死亡。法制,国家仰仗它而安定;顺应国情的法制会使国家井然有序,不顺应国情的法制会使国家变得混乱。混乱得很了,国家就会灭亡。

○原省明而后可以辨是非,是非明而后可以施赏罚。

王安石《九变而赏罚可言》

原因探察明白之后就可以明辨是非了,是非明白之后就可以施行奖赏和惩罚了。

○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苏轼《应制举上两制书》

人治胜过法治,法律就成了没有用处的器物。法治胜过人治,人就显得无关紧要了。人治与法治并用,人法互不超过对方,天下就会安定。

○刑者,非王之意,天之意也。非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也。

李觏《刑禁第三》

刑法,不是君王的意思,而是上天的旨意。其实,也不是上天的旨意,而是天下人民百姓的心意。

○而赏以劝善,刑以惩恶,圣人所以御天下之大权者,犹未离于利乎?有所利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

陈亮《陈亮集》

奖赏的目的在于让人们发扬善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恶行。圣明的君王能驾驭国家权力,原因就在于没有离开对利害关系的调控,人们往往趋利而为善,畏刑而不为恶。

○为法不可过有轻重,惟是可以必行,则人不敢犯,太重则决不能行,太轻则不足禁奸。

王明清《挥麈前录》

制定法律制度不可以过轻或过重,只在于它一定能行得通,那么人们就不敢犯法了。太重,判决了也行不通,太轻,就不能禁止邪恶。

○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复视之。

《宗史•太祖本纪三》

五代时藩镇专横跋扈,有违法杀人的,朝廷放在一边不当一回事。人命至关紧要,对藩镇姑息,能像这样吗?自现在起,各州判处死刑,必须抄录案情上报,交刑部复审。

○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以诱其还心。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军士见一人逃亡,诛将及已,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

郑瑄《昨非庵日纂》

士兵从军中逃跑,本是可恨之事。然而我在下面听到其中不时有觉得后悔的人。以我粗浅之见,恐怕应该对逃跑者的妻小采取宽容的态度,以引导他们返回军中,如果再加重惩治他的亲属,我担心今后军士如发现一个人逃跑,担心自己受到牵连,也会跟着逃跑,这就杀不胜杀了。因此,重刑并非阻止逃跑的好办法,反而更增加了逃跑者。

○适所批者,岁终大辟奏也。一下笔,死生决矣!是以惨阻不忍下也。

张岱《快园道古•盛德部》

眼下批阅的,是关于年底杀人名单的奏折。一旦下笔,他们的死生就决定了!所以心中凄惶,难以下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