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不了生活保护?

本来,“生存权”是受到宪法第25条保障的,因养老金少,又没有其他储蓄、存款或财产,生活穷困的人,是可以享受生活保护的。但就像其他众多低养老金收入的老人一样,田代先生也并未接受这一保护。他们为何不想接受社会的帮助呢?我们了解到,这里面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

“田代先生,您有享受生活保护的权利,为什么不接受呢?”

“不是不接受,而是不能享受生活保护。因为我在领取养老金。”

田代先生认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都有10万日元了,既如此,就不能享受生活保护了。

看来,他并不知道自己“有享受生活保护的权利”,也从未向政府咨询过。不只是田代先生,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都对生活保护制度存在误解。我们还经常听到有人说,若因某种需要想预先存起几十万日元,就会因这笔存款而“无法享受”生活保护。但另一方面,也会零星看到以下的类似案例。每月都有10万日元左右的养老金收入,并因此认定享受不了生活保护的人,一当得知若调整一下房租比重就“可以享受”时会大吃一惊。田代先生也是认定“有养老金的人享受不了生活保护”的人之一。

单身家庭的收入分析结果显示,约有200万人的年收入不足120万日元(低于生活保护标准),但却并未接受生活保护。当然,其中也有很少一部分拥有存款、股票等财产,没有必要申请生活保护。但为数众多的老人却连“自己是否有权享受生活保护”都不知道,就无奈地在忍受中生活了。因为,到底什么情况下能享受生活保护,并没有人告诉他们一个确切、明了的标准。

可见,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比如配备走访人员等,积极开展入户走访活动,将正确信息广泛传达给没有传达到位的老人们。但与之矛盾的是,政府方面的财政状况并不宽裕,相应措施跟不上,这就是进退维谷的现状。在单身老人激增、养老金支付额度减少、医疗和护理等负担加重,即“收入减少”与“负担增加”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很可能局面会越来越严重。

直面“老后破产”危机的老人们该如何救济——我们正在直面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