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岳业鹏民法攻略·精讲卷
- 岳业鹏
- 5464字
- 2021-09-18 18:29:40
第五讲 权利主体: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现代民法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类型之一,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一、法人的分类 (★★)
(一) 学理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设立的准据法。
(1) 公法人, 指依据公法而成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机关 (例如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 (例如中国法学会、中国证监会等) 等。
(2) 私法人, 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例如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设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例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有限责任公司。
财团法人, 是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的法人, 例如基金会。
(二) 《民法总则》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 营利法人, 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非营利法人, 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补充:《民法总则》中“法人”一章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作为规范展开的基础。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经营取得的利润或收益能否分配给成员或设立人。
3.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
(一)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 《民法总则》第60条)
1.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示例]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 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 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 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该债务由哪些财产清偿?
分析: 德胜公司的债务应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2. 法人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 ( 《公司法》第3条) 。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意] 营利法人的人格可以被法律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定代表人 (区分于法定代理人)
1. 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受。
[示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约定: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 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有理由?
分析: 否。因双方约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时法定代表人为与法人独立的民事主体, 只能由该特定的法定代表人 (李红) 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不能约束继任的法定代表人 (李蓝)。
(3) 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修订提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二审稿) 》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示例] 张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授权其签订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需经董事会批准。后张某与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谈业务时, 当即以甲公司名义签订了150万元的订单。该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股东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乙公司。
(4)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示例] 2010年3月, 刘某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在该协议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与刘某的签字。后查明, 刘某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停职, 但直到2010年7月, 工商登记才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三峡公司可否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26]
分析: 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 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3. 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实践案例分析
相关负责人持虚假合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 是否影响合同依法成立?[27]
案情: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支公司在响水设有营销部, 刘明星任该营销部的负责人。朱开荣就其所有的苏JFR978三轮摩托车到该营销部投保, 负责人刘明星伪造了天安盐城支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私自印制了保单, 出具保险单。后刘明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20日, 在淼南村道吴庄村旁, 被告朱开荣的苏JFR978三轮摩托车掉头时, 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致原告受伤。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以该保单为虚假保单为由拒绝, 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法院认为,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 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 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 法人的分支机构
1. 法人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后,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注意后段法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 是《民法总则》新增, 主要是考虑实践中某些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也可能比法人还多, 更加有利于债权人保护。
[示例]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 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实达公司有权要求谁承担责任?
分析: 四海公司为法人, 北京分公司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有权以其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人四海公司承担责任, 也可以先以分公司财产清偿, 不足部分由四海公司承担。
3. 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前者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而后者为独立的法人。
(1)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 法人的设立时间
1.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无须进行登记。
2.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 经依法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2)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 捐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法人资格。
4. 企业法人: 自完成工商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二) 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 《民法总则》第75条)
1.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1) 法人成立的,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 法人未成立的, 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示例]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阳光公司从事考试培训。在设立登记前, 甲以阳光公司名义与丁商厦签订租赁合同, 未付租金。
①两个月后, 公司完成注册登记, 丁商厦应当向谁请求支付租金?
分析: 阳光公司。
②两个月后, 甲、乙、丙基于市场考虑放弃注册公司, 丁商厦应当向谁请求支付租金?
分析: 丁有权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示例]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 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 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 押3付1。此外, 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 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 应当向何人主张?
分析: ①如果研究会最终设立, 对科技园的债务由设立的法人继受。②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的, 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 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连带责任。③因金耘以个人名义与印刷厂签订合同, 故研究会成立后, 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 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 也可向金耘主张。
(三)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 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 法人分立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示例]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 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分析该约定效力如何?
分析: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乙、丙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法人的终止
1. 法人终止的情形。
(1)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 法人终止: ①法人解散; ②法人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 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期间, 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4) 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2.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后果。
(1)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
(2) 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 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四、非营利法人 (★★)
(一) 事业单位
1. 事业单位,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例如中央电视台、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附属医院等。
2.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 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2)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二)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指具备法人条件, 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类型。例如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羽毛球协会等。
(三) 捐助法人
1. 捐助法人, 指具备法人条件, 为实现公益目的, 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
[注意]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需有会员, 即限于社团法人。基金会不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而属于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相当于民法学理上的财团法人。
2. 捐助法人的设立。
(1) 符合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等捐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3. 捐助法人的机构。
(1)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
(2) 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4.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权。
(1)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 公益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
1.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注意]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益法人。以公益目的以外的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在法人终止时可以分配剩余财产。
2. 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并向社会公告。
[示例] 甲以自己的名义, 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 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 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 如何改变其宗旨和目的?
分析: 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 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甲或乙均不得分配基金会剩余财产。
五、非法人组织 (★)
(一) 非法人组织的含义
1. 非法人组织, 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
(二)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示例]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 (个人独资) 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 由于经营不善, 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应当由何人承担责任?
分析: 甲企业为合伙企业, 属于非法人组织, 其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 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