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岳业鹏民法攻略·精讲卷
- 岳业鹏
- 5424字
- 2021-09-18 18:29:39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
民事法律关系, 决定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以后的考试中, 考生要能够判断特定事件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
(一) 平等主体
1. 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 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税款征收、姓名登记、城管执法、交警罚款。
[示例1] 范某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 其中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 此外还查出范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省税务局依法向范某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8. 8亿元。范某可否与税务局协商延长缴纳税款期限?
分析: 否。税务局依法对范某追缴税款并非平等主体,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示例2]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利税, 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 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双方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分析: 否。县长与酒厂属于行政隶属关系, 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
2. 集体公司或企业内部上下级并非平等主体, 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经理与员工、总公司与分公司等。
[示例] “双11”期间, 甲公司总部要求全国30家分公司线上全部5折优惠。上海分公司未执行该指令, 总公司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 否。总部与分支机构为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实践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处向驾驶员收费, 形成的是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关系?[5]
案情: 副业公司的驾驶员孙家福驾驶桑塔纳轿车, 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 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2×1. 2平方米防雨布一块, 因避让不及, 车辆撞上路东护栏, 致使车毁人伤。行车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处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省交通厅的委托授权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核准的范围, 不仅有在高速公路上代行路政管理和规费征收的行政权力, 也有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副业公司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以后, 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副业公司之间因收支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
(二) 调整内容: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 (如生命权、隐私权等) 和身份关系 (如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与知识产权关系等。
[示例] 王某与马某为夫妻, 婚内生育一子一女。马某因个人事务向王某借款5万元。后因马某与婚外第三人宋某同居, 且大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起诉离婚, 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 并要求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法律关系主要为人身关系, 例如夫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等; 但也涉及财产关系, 例如借款债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与分割等。
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情谊行为 (★★)
民法不予调整的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通常称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关系, 主要包括:
1. 基于好意或情谊而实施的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 如请客吃饭、约朋友看电影、好意领路等。
2. 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的意思, 并无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也不获得某种利益。诸如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相约旅行、剃度出家、求神拜佛、志愿服务等产生的社会关系。
判断是否属于情谊行为的标准为“可诉性”。即基于一般社会观念, 当事人因特定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时可否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需要基于“法律不处理生活小事”的原则, 结合社会通常合理人的判断来进行认定。
[示例1] P市法院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 P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于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 并@所有人, 主要内容为: “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 违者, 一次警告, 二次踢群。”后柳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 经群主提醒后, 柳某仍我行我素。当晚, 于某将柳某移出该群。柳某遂诉至法院, 认为自己并未违反群规, 要求群主重新邀请自己入群, 在群里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分析: 法院认为,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 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 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示例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 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 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 甲沉睡, 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 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可否要求乙赔偿损失?
分析: 否。甲乙在火车上偶尔相识, 乙答应唤醒属于情谊行为, 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
实践案例分析
夫妻相处、男女恋爱中的民事纠纷
1. 夫妻之间的约定
[示例] 吕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 双方协商约定: 自约定之日起, 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 每1小时支付“空床费” 100元给张某。其后, 吕某经常夜不归宿, 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 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 4000元的欠条。双方离婚时, 张某可否要求吕某支付“空床费” 4000元?
分析: 该问题为实践争议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 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符合法律对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 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 双方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观点二: 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目的是增进夫妻感情, 仅仅是施惠行为 (情谊行为), 不存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 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男女恋爱中的青春损失补偿
[示例1] 甲 (女) 与乙 (男) 为大学同学。毕业后, 乙要继续考研深造, 甲则开始工作。为了给乙营造良好的备考氛围, 甲为乙洗衣做饭, 并协助搜集备考资料。在甲要求下, 乙立下字据: 本人考上研究生后保证与甲结婚, 如若反悔遭天打雷劈, 并补偿甲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经过三年努力, 乙如愿考上北京大学法学院。但在入学后与同班同学丙恋爱, 坚决与甲分手。甲可否主张10万元青春损失费及损害赔偿?
分析: 否。甲乙为恋爱关系, 双方所立海誓山盟目的是为了增进感情, 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双方结婚之前, 婚姻自由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示例2] 大龄女子白云 (34岁) 迟迟未婚, 甚为着急。后通过百合网征婚认识了年龄比自己大几岁的黑土 (40岁) 。黑土自称离异、经济实力较好。经过接触, 白云觉得黑土为人踏实诚恳, 可托付一生, 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白云怀孕, 黑土却以工作繁忙为由劝说白云流产。流产后, 白云希望尽早办理婚事, 但是黑土百般推脱, 后白云了解到黑土并未离异, 起诉要求赔偿。
分析: 黑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 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及流产。白云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 因黑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 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故此, 黑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牛刀小试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 (2006-3-1单选)[6]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 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 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 因抽筋溺水身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的类型 (★★★)
民事权利,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既包括人身权, 也包括财产权。
(一)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力
1. 支配权: 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 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属于支配权。
(2) 支配权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 负有不干涉或侵害该权利的义务。
(3) 支配权的行使原则上不需要依赖他人或外力的介入即可实现。
例如: 甲在早餐摊购买豆浆两杯, 取得其所有权。可以喝一杯, 可以送人一杯, 还可以扔垃圾箱一杯! 甲对豆浆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支配权!
2.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 债权的主要权能为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性质上也是请求权。
(2) 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具有相对性。为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常常受到诉讼时效或行使期间的限制。例如债权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 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不变期间的限制。
(3) 请求权具有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枢纽功能。请求权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发生, 也可以基于绝对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发生。
例如: 甲用多年的积累向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10月1日交房。此时, 甲依据该合同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若开发商未交房, 甲无权直接进入房屋开始装修。
[注意] 债权的主要权能为请求权, 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请求权。物权的效力中同样包括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请求权能外, 还包括保持受领权能、保全权能及处分权能。
3. 抗辩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可分为一时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
(1) 一时抗辩权, 包括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等。
(2) 永久抗辩权, 主要指诉讼时效抗辩权。
[注意] 抗辩权是民事实体权利, 不等于单纯地否定对方请求 (狭义的抗辩)。构成抗辩权, 须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抗辩权是否行使由权利人自行决定, 法院不得依职权行使。
[示例] 某甲请求乙偿还借款20万元。乙提出以下的反驳是否属于抗辩权?
(1) 乙说: 我根本没有借过你钱, 何来还钱之说? 〔不承认请求权!〕
(2) 乙说: 我是借了你的钱, 但早在一个月前就还你了啊! 〔不承认请求权!〕
(3) 乙说: 我虽借了你的钱, 但我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 该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我可以不用还了! 〔承认请求权, 但却拒绝履行, 抗辩权!〕
4. 形成权: 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 典型的形成权包括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等。
[特别提示]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催告权、合同解除相对方的异议权, 不属于形成权。
(2) 形成权原则上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 包括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
[特别提示]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依法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示例]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 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 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 却未向乙说明, 乙误以为真。乙是否有权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
分析: 不可以。基于欺诈产生的撤销权, 只能诉讼或仲裁撤销, 不能“致函”撤销。[7]
(3) 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经过未行使形成权的, 形成权本身归于消灭。
[示例] 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 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 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 历时一年零六个月, 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 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不可以。甲因受欺诈的合同撤销权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撤销权归于消灭。[8]
(二) 绝对权与相对权: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 绝对权, 又称为对世权, 指义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例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注意] 绝对权通常包含支配权能, 但并不等同于支配权。例如物权的权能除了包括支配权外, 还包括物权请求权。
2. 相对权, 又称为对人权, 是仅得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最为典型的为债权。
[示例]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 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否属于绝对权?
分析: 否。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乙主张。
(三) 主权利和从权利: 能否独立存在
1.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 为主权利。
2.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 为从权利。典型的从权利包括担保权和地役权。
(1) 担保权 (包括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 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
(2)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 从权利通常具有从属性, 即主权利转让的, 当事人无约定的, 从权利一并转让。
[示例] 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并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权。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于乙公司, 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乙公司对甲的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
分析: 是。主债权转让的, 抵押权基于从属性一并转让。
(四) 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成立要件是否齐备
1. 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齐备的权利, 例如物权、债权等。
2. 所谓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齐备, 且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民法中的期待权主要指附条件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利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
[示例1]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甲自签订合同1年内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 合同生效。此时, 合同虽未生效, 但甲享有条件成就时请求履行合同的期待权。若乙在到期前擅自出卖该房屋的, 甲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2] 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 同时约定甲付清全部价款时才取得汽车所有权。此时, 买受人虽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 但享有付清价款后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注意] 继承权并非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前, 继承人仅享有单纯的期待, 但无期待权。例如亿万富翁甲的独子乙游手好闲, 指望其父百年之后继承家业。为推动公益事业, 甲宣布将其财产的2/3捐给希望小学, 此时乙不得以继承期待权受侵害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牛刀小试
关于民事权利,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51多选)[9]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 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 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 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 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