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岳业鹏民法攻略·精讲卷
- 岳业鹏
- 9078字
- 2021-09-18 18:29:39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基本原则, 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是民法内在价值保持一贯性的保证。
背景拓展
我国《民法总则》沿袭立法惯例, 在第一章即明确规定“基本原则”, 这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民法传统有关。实行改革开放,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需要向全社会宣传民法所赖以存在的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私权保护等基础性原理和思想观念。
(一) 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重要基础, 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近代民法侧重形式上平等, 而现代民法更加重视实质上平等。
1. 形式平等, 即避免对主体区分, 要一视同仁; 包括权利能力、法律地位、权利保护等。
2. 实质平等: 按一定标准对民事主体进行区分, 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民法总则》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即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
[示例] 婚姻法上,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以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继承法上规定,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以特别保护经济上弱者的利益。
经典案例研习
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第一案[1]
案情: 大学生张某参加省国家公务员考试, 报考某县委办公室, 笔试和面试均排第一, 然而在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市人事局宣布张某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分析: 市人事局委托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 属于行政委托关系, 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医院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某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试行) 》规定, 市人事局仅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 认定原告张某体格检查不合格, 而取消其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应予撤销, 但鉴于当年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报考职位已由第二名进入该职位, 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故原告被录用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2010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 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 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二)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法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 体现保障民事主体自由的价值。而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重要补充, 而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
[示例] 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三层别墅, 因曾发生过分尸案而被称为“凶宅” 。 2011年,原房主父女两人在别墅车库内杀害女婿, 并将其尸解。在网络竞拍平台上, 这一处空置7年的422. 77m2的别墅再度开拍, 市场评估价为1236万元, 起拍价却只要435万元, 相当于市场价三折。 2018年6月11日拍卖时, 竞拍过程十分激烈, 共经历了93次延时。最终E2197如愿以偿, 以786万元的价格拿下这套别墅。
(三)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经典案例研习
五月花餐厅爆炸损害赔偿案 [2]
案情: 李某、龚某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某皓, 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二楼就餐, 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就餐中, “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 龚某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 呼吸、循环衰竭, 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进行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 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某受轻度伤。经查, 此次爆炸发生在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 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现在, 制造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无赔偿能力。受害者要求餐厅承担责任。
分析: 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 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 目前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 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 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在此爆炸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 但也不是与李某、龚某一家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结果, 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由五月花餐厅给李某、龚某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
(四)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 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要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道德准则法律化的产物, 对于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示例] 小岳岳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小岳岳的停车位, 乙公司同意为小岳岳置换更好的车位。小岳岳可否坚持要求拆除电梯, 并赔偿损失?
分析: 否。小岳岳的权益受到侵害固然需要救济, 但置换更好的车位即可实现, 如将电梯强行拆除将造成资源的浪费, 显然失其合理性, 违反诚信原则。
经典案例研习
杨某诉南方航空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案[3]
案情: 杨某在民惠公司购买南航公司的上海至厦门九折机票一张。机票载明: 出发地是上海PVG, 出发时间是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 票价770元, 不得签转。机票上还载明航空旅客须知, 其中有“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 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等内容。杨某到上海虹桥机场出示这张机票时, 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到上海浦东机场乘坐该航班。因已来不及赶赴浦东机场, 杨某要求签转, 又被告知其所持机票是打折购买的机票, 不得签转。杨某遂在南航公司驻虹桥机场办事处办理了申请退票的手续, 并以850元购买了当日21时上海至厦门的全价机票。返回上海后, 杨某主张全额退还票款, 南航公司让其到民惠公司退票, 而民惠公司则表示全额退还票款只能由出票人南航公司办理。杨某认为南航公司、民惠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提起诉讼。
分析: 合同履行过程中, 债务人既要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 还要履行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客运合同中, 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 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 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上海有虹桥、浦东两大机场, 确实为上海公民皆知。但这两个机场的专用代号SHA、 PVG, 却并非所有公民均能通晓。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公司, 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 在出售的机票上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 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通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南航公司在机票上仅以“上海PVG”来标识上海浦东机场, 以致原告杨某因不能识别而未在约定的时间乘坐上约定的航空工具, 南航公司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
(五)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公序, 前者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后者则主要指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善良风俗, 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具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包括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射幸行为、侵犯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竞争秩序、违反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暴利行为等。
理论拓展
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积极地满足特定道德要求, 通常派生强制性规范; 而公序良俗则要求民事主体不得逾越基本的道德底线, 通常派生禁止性规范。
经典案例研习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非法继承案
案情: 蒋某与黄某婚后感情较好, 并生有一子。后黄某与张某相识, 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其间, 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并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用于在外购买商品房。后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张某及其家属护理、照顾。黄某遂立下公证遗嘱, 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某。遗赠人黄某去世后, 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 双方发生争执, 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 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 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 与张某长期非法同居, 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 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 属违法行为。黄某基于其与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黄某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某, 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蒋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使张某实质上因其与黄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牟取了不正当利益。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损害了社会公德, 破坏了公共秩序, 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六) 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 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绿色原则, 既传承了天地人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 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如果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生态损害,不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有关组织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民法的渊源 (★)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来源。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 民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和习惯两种基本类型。
(一) 法律
这里的“法律”, 指广义上的制定法, 即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 而制定成文件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民事法律, 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民事关系的规范, 属于民法的渊源。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
5. 行政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6.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等。
7. 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 习惯
习惯, 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施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 包括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 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
规范示例
《物权法》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示例1] 甲乙为邻居, 甲家的东房紧邻乙家的西屋, 两家房屋屋脊等高。甲家在翻建自家东房时加高房檐, 搭在了乙家西屋的房檐之上。下雨时, 甲家房檐的雨水会滴到乙家的房檐之上。乙家起诉, 认为甲家房屋翻建不当, 对乙家造成“压运”, 影响了其房屋的风水,要求拆除越界的房檐。被告甲家则主张乙家的主张是封建迷信。
分析: 建房时将房檐搭于他人房檐之上, 在农村是特别忌讳的, 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基于民间习惯, 甲家应当拆除越界房檐。
[示例2] 郭甲为郭某的独女。在郭某死亡时, 因其无子, 按照当地风俗, 由郭某的侄子郭乙为其“顶盆发丧”置办相关的丧葬事宜。之后, 郭乙提出, 按当地风俗, 出嫁女子不能继承遗产, 因其顶盆而要求继承郭某的遗产, 可否?
分析: 否。关于遗产继承, 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而且, 出嫁女子不能继承的风俗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郭乙为郭某“顶盆发丧”置办相关的丧葬事宜, 应当由继承人郭甲承担费用。
理论拓展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常明确规定民法的法源: “民事, 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 无习惯者, 依法理。”除法律和习惯外, 还常将“法理”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 《民法总则》根据我国具体国情, 未肯定“法理”的法源地位。一是考虑到各地法院法官理论水平不一,有可能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达成共识的法理上升为司法解释, 以促进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经典案例研习
父母对子女遗留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南京5·15冷冻胚胎继承第一案)[4]
案情: 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 2012年8月, 沈某与刘某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 要求在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 获卵15枚, 受精13枚。 2012年9月, 沈某、刘某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 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 冷冻4枚, 继续观察6枚胚胎; 对于剩余配子 (卵子、精子)、胚胎, 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同意书中明确, 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1年; 如果超过保存期, 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 沈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刘某、沈某死亡。现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 沈某父母沈甲、邵甲将刘某父母刘甲、胡甲夫妇诉至法院, 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其子沈某与儿媳刘某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
分析: 法院认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 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结合本案实际和以下因素考虑, 沈某父母与刘某父母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一是伦理。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 不仅含有沈某、刘某的DNA等遗传物质, 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 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 乃人生至悲之事, 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 沈某、刘某意外死亡, 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 “失独”之痛, 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涉案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 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 既合乎人伦, 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 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 判决沈某、刘某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 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 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三、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 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 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一)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原则上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 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规范示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理解, 《婚姻法解释 (一) 》作出文义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示例] 王某为著名影星, 发布微博称: 其妻马某与经纪人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之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 并要求马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查明, 马某与宋某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但未达到长期稳定的同居状态, 王某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 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避免得出断章取义的解释结论。
规范示例
《物权法》第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并未规定特殊动产何时发生物权变动。考虑到上述规定位于《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变动”中的第二节“动产交付”, 基于体系解释的考虑, 特殊动产当然适用该节第23条的一般规定, 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 甲有宝马轿车一辆, 以10万元出卖于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乙支付50%价款后, 双方交付了车辆, 但未办理过户。丙得知甲卖车后表示愿出12万元购买, 双方签订合同, 丙交付全款后完成过户。该车所有权归属于谁?
分析: 乙。因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 又称立法解释或法意解释, 是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法意解释的主要依据是立法过程中相关的立法资料, 如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
规范示例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救助情形下, 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是否要承担责任,该条未予明确。
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历程可知, 该条曾数度完善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承担责任的特别规定。最后一版草案曾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 救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部分人大代表提出, 但书规定难以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建议删除。基于此背景, 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删除了但书规定。换言之, 基于历史或立法解释, 即使救助人有重大过失, 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 旨在根据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 并结合具体的规范需要, 作出超出规范文义的解释结论。借助目的解释, 将涵摄于规范目的但未被文义所包含的内容纳入规范适用范围, 或将不符合规范目的但被文义涵摄的内容排除规范适用范围。目的解释主要包括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
1.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 系通过“举轻以明重”或者“举重以明轻”的事理, 扩张或缩小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示例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监护人可否代被监护人捐献器官, 本条未予规定。
基于“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 监护人处分财产尚只能在“为了被监护人利益”情形, 被监护人当然不具有处分被监护人人体器官的权能。
[示例] 乙因病需要换肾, 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 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 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 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该捐赠决定是否有效?
分析: 无效。无论甲生前还是死后, 其父母均无权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因监护人并无处分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权限!
2. 扩张解释
目的性扩张解释, 指当规则文义涵摄范围小于其立法目的本旨时, 将规范扩张至立法目包含范围的解释。
规范示例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管理事务造成管理人损害, 可否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该条未予明确。
对于必要费用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条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 将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纳入到无因管理之债的规范范围。
[示例] 甲与乙为邻居。甲家因意外失火, 乙不顾危险闯入甲家中, 将甲及妻儿救出。但在救助中, 乙因烧伤支出医疗费3000元, 造成误工损失2000元, 可否要求甲来赔偿?
分析: 可以。无因管理之债通过对管理人的充分保护, 使其发挥鼓励社会互助的目的。
3. 限缩解释
目的性限缩解释, 指当规则文义超出其立法目的范围时, 将规范适用范围限缩于立法目的之内的解释。
规范示例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由于“强制性规定”涵盖范围太过广泛, 使得合同无效的情形被不当扩大。
《合同法解释 (二) 》第14条作了目的性限缩解释: 合同法第52条第 (五) 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 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不属于合同无效的范围, 从而限缩了《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范围。因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在于加强经济社会秩序管理, 非在于否定当事人交易的法律效力。
[示例] 某市“居然之家”装饰城举办年底回馈客户大酬宾活动, 承诺“购买家具超过15万即可参与抽奖活动” , 一等奖为“奔驰轿车一辆” ; 二等奖为笔记本电脑; 三等奖为iPad一台。某甲消费16万元参与抽奖, 直接抽中一等奖。在要求对方履行承诺交付轿车时,居然之家提出: 该抽奖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即“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该活动应为无效。为回馈客户厚爱, 可提供轿车五年的使用权。该理由可否成立?
分析: 否。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禁止有奖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非在于禁止交易本身, 超出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目的范围,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围, 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