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证书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颁发的规定,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确定主体、审批程序。
一、审批主体
本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颁发主体。199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996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印发了《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要求“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在1996年10月15日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发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
1997年中国轻工业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印发了《关于加强多品种食盐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盐生〔1997〕113号),决定对多品种食盐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该规定所指多品种食盐包括:强化营养盐、调味盐、低钠盐等所有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食盐。目前《关于加强多品种食盐管理的若干规定》已被废止。截至当前,全国共40家企业取得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条件
本条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总体要求。
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将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条件从原来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 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要求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为了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食盐专营办法》,2018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公布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细化了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包括经营能力、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要求、信用和储备管理要求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程序
本条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颁证等程序进行。
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的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只能受理已经持有食盐定点生产证书、从事食盐生产活动企业的申请。
根据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的规定,本条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知晓。同时,为了便于对全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整体情况的了解,本条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