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行政案件管辖]

不动产案件管辖是专属管辖,此类案件只能由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余地,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得协议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原则上,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包括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起诉的案件,如房屋登记、土地确权案件、房屋拆迁案件。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