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将原告强制治疗等场所所在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