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职责分工以及要求

(一)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及职责分工

在具体监管框架及职责分工上(如图1所示),FSOC作为一个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测和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较少涉及具体的监管工作。[20]美联储、美国证监会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八家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直接监管机构依然承担着主要的行业监管职责。同时,为了加强对涉及支付结算等活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管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此基础设施的八家机构,仍需在FSOC框架下,受到美联储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FSOC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将被纳入美联储的宏观审慎监管范畴。美联储通常并不直接介入这些基础设施的监管,而是与FSOC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制定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涉及的支付、清算和结算活动的额外的风险管理标准。当金融危机发生时,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此基础设施证明自己无法从其他银行获得足够信用融通,由美联储与财政部磋商后,依法授权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在非常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向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贴现和借款,提供流动性救助。[21]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参加年度检查和持续监管会议,进行非现场风险评估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组织或参与跨部门检查及进行监管评分等。

图1 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图

(二)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及相关要求

考虑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为切实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美联储发布了《HH条例》(Regulation HH)和《美联储关于支付系统风险的政策》,两份监管文件都以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2年对外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为参考,明确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相关风控以及透明度标准。其中于2012年7月30日发布的《HH条例》,主要适用于被FSOC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设施,该条例初步构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管理原则以及框架,不过起初该条例并不适用于在证监会注册为清算机构(Clearing Agencies)以及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为衍生品清算机构(Derivatives Clearing Organization,DCO)的设施。[22]此后,《HH条例》历经多次修改,最新的一次修改在2014年10月28日,此次修改删除了针对清算机构的例外规定,构建了对于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中央对手方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通用的风险管理标准,拓宽了《HH条例》的适用范围。[23]目前,现行《HH条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出了广泛而且细致的风险管理要求和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披露要求等,其中大部分规定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保持了高度一致,例如,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一个稳健的框架来管理其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以及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其中以中央对手方为例,对其信用风险的度量、监测、化解和管理以及金融资源的充分性测试进行了规定)[24]等。与《HH条例》不同,《美联储关于支付系统风险的政策》的主要适用于除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其他证券存管或清算系统、其他重要的离岸和跨境支付系统等。总体而言,较《HH条例》更为简略,且重点关注支付结算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

不过《HH条例》以及《美联储关于支付系统风险的政策》构筑的监管框架,并不排除已有针对清算机构以及衍生品清算机构监管规则的适用。考虑到美联储构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可能和已有针对清算设施的相关规则存在冲突,美联储、美国证监会、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曾进行了广泛磋商,并于2011年7月发布了《指定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监管报告》(Risk Management Supervision of Designated Clearing Entities),三方就加强监管沟通与协作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据该报告,美国证监会以及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指定清算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加强与美联储的信息共享。[25]因此,美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中针对清算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既定标准,依旧适用于全国证券清算公司、存托公司、固定收益公司与期权清算公司。两家衍生品清算机构,即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和洲际交易所信用清算所,也仍需遵循《商品交易法》中规定的衍生品清算组织核心原则以及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