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至少包括以下5项:(1)公司的名称;(2)公司的住所;(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的经营范围;(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针对上述记载事项,《公司法》第8条、第10条、第26条与第80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对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条第二款中的“等”字,应属于示例性列举,而不是穷尽式列举。实践中,除了上述5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通常还会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中的“公司类型”、“营业期限”和目前未明确列为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工商总局通常会根据需要对营业执照的版式、记载事项等进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司的实收资本既不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也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不过,在2014年3月1日[7]以前,公司的实收资本则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公司登记事项。

由于《公司法》第7条第三款使用了“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表述,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因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都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相应地也将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从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营业执照;不过,不属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比如股东因更名导致其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就只需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无需换发营业执照。

针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法》第111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