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签发

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公司,才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对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一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没有营业执照,公司将无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三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将“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给市场主体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是企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营业资格的基础和凭证。营业执照的颁发既标志着市场主体具备了主体资格,也标志着其具备了从事一般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格,具有相关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基于上述,《公司法》第210条还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营业执照的使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三款要求公司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的醒目位置;否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公司将面临“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还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