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用版(2019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623字
- 2021-09-18 09:23:32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任职方式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理解与适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每个任期为五年。
▶条文参见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宪法》第66、79、87、93、98、124条;《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务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3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理解与适用
具备拟任职务、职级所要求条件和资格的委任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任职:(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职级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职级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2)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任职时,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委任制公务员应予免职的情形是:(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职级的;(2)降低职务、职级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以上情形的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免职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公务员自然免除职务的情形是:(1)受到刑事处罚的;(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辞退的;(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自然免除职务的,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条文参见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6-16条
第四十三条 任职前提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兼职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理解与适用
20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1〕2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1)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2)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3)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4)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对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文参见
本法第59条第16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