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用版(2019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876字
- 2021-09-18 09:23:32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理解与适用
本次修改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问题。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政治素质,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他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发生长期稳定的内在作用的基本品质,是社会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在人的心理中形成的并通过言行表现出来的内在品质。
▶条文参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4条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理解与适用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专项考核指的就是针对某个具体方向、项目的考核,如专项工作检查。专项考核方式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条文参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5、21-22条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理解与适用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如果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受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受党纪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前述(1) (2)(3)(4)(5)项的规定办理。(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条文参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3-26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理解与适用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确定为称职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确定为基本称职,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应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条文参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6-11、27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27-32条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1)免去现任领导职务;(2)责令辞去领导职务;(3)降职。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条文参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6-19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33-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