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注解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组织,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委员会之间也相互独立,无隶属关系。

我国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委员会:一是国内仲裁委员会,二是涉外仲裁委员会。两类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机关不同,担负不同的仲裁任务。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内仲裁委员会目前主要仲裁国内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涉外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9条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注解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也是仲裁机构的必要组成要素。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并列入仲裁名册的人。狭义上的仲裁员,是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应用

8.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品行条件。仲裁员首先必须是做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员。因为仲裁从程序到结果都要求公平、公正,这就必须要求仲裁裁决的作出者——仲裁员必须是品行优良者。

(2)必须从事法定职业达法定年限或具有法定职称: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指受聘担任新建仲裁机构仲裁员之前已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即从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满8年的,律师可以兼职担任仲裁员。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要求必须是担任“审判员”这一职务满8年,而不是从事“审判工作”满8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是指正、副教授或正、副研究员职称。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对于这部分人,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而是也可以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因为,一些长期从事经济贸易或其他专业工作的民间工商业者和专业人员,虽无高级职称,但实践经验颇丰,专业水平较高,同时还具有法律知识,所以他们可以作称职的仲裁员。

(3)国籍条件。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一般应为有中国国籍的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涉外仲裁员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即除现职法官外,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也不得担任仲裁员。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答复》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注解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是在较大的城市根据需要设置,以体现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仲裁委员会只是设在不同的地域,其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问题。

应用

10.行政机关可以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吗

仲裁法针对我国原有仲裁体制中突出存在的行政色彩,行政干预问题,顺应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在取得了广泛共识的前提下,作出了仲裁与行政脱钩、摆脱行政干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虽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有的还要承担仲裁委员会成立所需的开办费等费用,但仲裁委员会是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设立仲裁机构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也只是限于依法审查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相互之间也并无隶属关系。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注解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相应程序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等。另外,还有关于使用语言、翻译、文书往来送达、仲裁费用的收取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