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658字
- 2021-10-14 16:20:09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注解
本条第1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房产项目的设计、施工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具体的规范散见在各种立法文件中。第2款规定房地产项目竣工以后要通过相关机构的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所以购房者在收房时有权要求查看开发商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原件。
应用
2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第18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配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0-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