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幼儿集体中毒,病源在于装饰

案情

某幼儿园利用寒假把三个大班教室进行了重新装修、粉刷,面貌焕然一新。开学的第一天,小朋友一进教室看到墙壁上崭新的动画图像,非常兴奋。可是午餐前,部分小朋友开始恶心、呕吐,头晕眼花,并有漫延的趋势。而这一情况集中在大班三个班级里,其他班级没有。大班的三位当班老师也感到有些头晕恶心。校医感到情况不妙,迅速向园长作了汇报。园长立即到教室进行了察看,室内空气很不好,带有强烈的异味。由于尚未进行午餐,食物中毒的可能性不大,估计是教室内墙面的粉刷物有问题。马上作出了决定,让三个大班的幼儿全部离开教室,到活动室上课,将有不良反应的15位孩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幼儿家长,说明了情况。由于发现早,治疗及时,三天后15位孩子全部回到幼儿园上课,未造成太大的伤害。但是,家长们心有余悸,他们强烈要求幼儿园拆除有害人体的装饰,并重新装修,否则家长将集体起诉幼儿园。据查,三个教室是由某公司承包装修,墙面装饰材料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是导致幼儿集体中毒的原因所在。

分析

这是一起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伤害的纠纷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存在着两个诉讼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幼儿的侵权诉讼关系;某公司与幼儿园的违约诉讼关系。

本案中,某公司与幼儿园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公司为幼儿园提供装修服务时,应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但某公司的材料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损害了幼儿园的权利,应负违约责任,作出一定的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幼儿园迫于家长的呼声,把某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拆除原来的装修材料,重新装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幼儿园为幼儿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幼儿园又提供了的质量监督局出示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装修材料严重超标,幼儿园的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一部分家长原先要把幼儿园推上被告席,但由于幼儿园的事后工作做得十分积极、颇有诚意,分派教师到医院及家中看望小孩,并向家长诚恳道歉,主动对幼儿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平息了家长的气愤,家长纷纷撤诉了事。

建议

(1)幼儿园教室的装修,尽可能寻找正规的、信誉高的大公司,相对而言质量的保险系数较高。

(2)教室装修后,应请相关部门作一个检测报告,合格后才可使用。

(3)一旦幼儿有集体性不良事件发生,要尽早作出处理,并与家长联系,不要隐瞒事实,避免与家长造成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