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敬改革年代(《商界》2018年第12期)
- 《商界》杂志社
- 1787字
- 2021-05-27 12:12:00
给代购戴上“紧箍咒”
文/本刊记者 徐 璐
耗时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过多方博弈,终于出台。新法共有7章89条,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份电商行业“迟来的问候”,从监管层面认同了这一商业模式的合法地位,并宣告其野蛮生长时代的过去,为行业竞争提供了可参考的准绳。一时间,微商、代购等一片哀鸿,纷纷扬言准备转行。情况真的有这么严重吗?未必。但新的“游戏规则”会给行业带来新的变化,读不读得懂电商法意味着能不能抓住未来的机遇。
新电商时代
微商、代购、直播销售一个都不能少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微商、代购等销售渠道的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正规军”,意味着扩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范围,加强监管的同时,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也能依法问责。
再见,“个体户”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解读:
信息上报和缴税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电商法落地以后,可以预见一些不正规的网店可能会被挤出市场。不过,关于“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不需工商登记的规定,如何裁定便民劳务活动范围以及对小额交易的指标划分,目前仍有不确定性,正式施行之后或许会有相关细则的明确补充。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解读: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积累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利用数据对消费者进行精准营销。第十八条规定涉及到电商平台的运营效率。不过,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不是要求平台默认上非个性化界面,那就还好。”而第二十四条虽然没有在技术细节上对“更正”“删除”“注销”做出具体规定,但对保护网络隐私而言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别让平台跑了
自营的“锅”要平台背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解读: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但在承担责任时,部分平台往往以“集团内其他公司”等名义来回推诿。这条法律条文落地后,可能会给平台自营带来一定的“麻烦”,该怎么规范自营业务,需要平台花点力气。
“二选一”行不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解读:
近年,每当“双11”“618”等促销节点来临,一些大型电商平台被爆出强令商家选择只在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还得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平台“二选一”的竞争行为对商家来说,销售渠道变少,可能会对销售额造成影响;消费者也减少了可以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如果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二选一”这样的戏码或许会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平台方需要想套应对竞争的新玩法。
禁止删评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解读:
不删评会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能代替“删除”的操作,比如像知乎“折叠答案”那样“折叠差评”;或者直接通过排序把差评放在第2页、第3页,也不失为商家或者平台的变通方法。
编 辑:孙 锋 cjamesu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