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第2辑)
- 魏莉华 叶明权
- 1357字
- 2021-05-14 15:29:52
8.蓝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案情】
申请人:蓝某
被申请人:A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014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耕地被征为国有的相关6项信息。201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由于信件收件人处填写“厅长”,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厅长私人信件未作处理。在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查证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收到复议机关传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我厅没有你们申请公开的相关征地信息。”
申请人认为,为核实其耕地农田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申请人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但截至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经远超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的快递在收件人中写“厅长收”,此快递属于个人信件,其他人不得私自拆开。所以申请人未及时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任在申请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来自复议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超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超期违法。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虽然申请人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为“厅长”,但厅长作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该邮件不宜视为私人信件,并且申请人在内件品名处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应当能够判断该信件为信息公开申请,而非私人信件。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时间,违反了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规定,属于逾期答复。
【体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代表着行政机关,申请人信件的收件人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认定该信件的接收主体为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因其职责所在,其私人信件与公务信件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所以在收到类似信件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及时查看信件内容,涉及行政业务的,应及时交办。在该信件的拆装上,因其确实有可能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私人信件,该信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拆开为宜。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出差等原因而未能及时查看信件,导致信息公开申请可能超期的,可以作延期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各行政机关应完善类似信件的签收和处理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马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