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王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案情】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A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013年8月30日,王某向A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公开A政地〔2007〕97号征地批文涉及地块征地的资金总数及发放情况、所需拆迁的住房面积及安置面积、拆迁户数及每户的名单和具体的安置面积。2013年A省国土资源厅向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告知王某,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转给×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并同时告知王某×市(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王某认为,A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属于推诿,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要求责令其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A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应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而且A省国土资源厅也及时将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转给×市国土资源局(A省国土资源厅制作了《关于转办王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并要求其在15日内将相关的事项向王某等人答复,并将答复结果报A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处。同时,A省国土资源厅告知王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此,A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尽到了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规定了四种答复的方式:“(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作出答复,但是被申请人A省国土资源厅却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进行转办,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评析】

本案涉及信息公开申请的转办问题,争议焦点是:一、王某申请公开的A政地〔2007〕97号征地批文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由A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二、A省国土资源厅将王某的申请事宜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政府信息包含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制作的信息,比如颁布各种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各种许可决定、处罚决定等;另一类是政府获取的他人信息。在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往往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各种信息并加以保存,这也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这类信息以各种登记信息居多,比如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动车信息登记、个人户籍登记等。

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政府信息比较复杂,涉及到建设项目组卷报批、批后公告和组织实施环节;还与市、县级以上的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对于哪些信息应该向哪一级的哪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普通的公民一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从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实践来梳理,与征地拆迁安置政府信息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主要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系列文件、《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尤其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两个文件对于涉及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规定得比较详细和明确。

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被征收地块的征地资金总数及发放情况;被征地块涉及拆迁和安置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是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阶段产生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获取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王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由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该市县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体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市县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报批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涉密的除外);

5.其他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本案中,A省国土资源厅正确的做法是:收到王某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己既未制作,也未获取,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A省国土资源厅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告知王某,该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同时告知王某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不是直接转交和转办。(陈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