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权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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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某县政府召开听证会,听取参会人员对城区改造草案的意见。根据城区改造计划的要求,该县政府会在2015年至2017年完成城中村棚户区改造。2015年5月,该县政府组织改造区域内的城中村村民召开房屋征收大会,并向村民们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江某的房屋恰好位于改造区域内,江某对此次征收主体提出了质疑,称之前经历过的征收都是由市一级政府来完成,县政府无权组织该项工作。那么,县政府有权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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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实施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旨在改善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市、县两级政府均有权组织征收活动,但是需依照行政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实施工作。本案中,对城中村棚户区的改造属于县政府的管辖范围,应由该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政府可以指令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工作,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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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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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同时又因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领域较多、工作较为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加以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部门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具体开展征收工作。为了明确各征收主体的职责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收活动的职责,以便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