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与离婚——婚姻关系法律知识

第一节 结婚与无效婚姻

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可以结婚吗?

情景再现

小红和小亮是大学期间的同窗好友,两人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联系而且关系密切。后来小亮由于在经济上犯了法进了监狱,但小红和小亮二人的联系也并没有因此而断过,二人反而慢慢地从好友变成了恋人,直至两人决定结婚。但是,目前小亮还在监狱服刑,他们想要知道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结婚吗?

案情解析

小亮和小红可以结婚。我国实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符合结婚的各个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结婚,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男女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此看来,即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我国与外国人结婚,是否要遵守我国法律?

情景再现

小欧在上大学时认识了一位美国的女孩,两人一见钟情并且开始交往。毕业后,两人的感情更加地稳固,虽然两人来自不同的国家,但两家父母都很喜欢对方的孩子,也一直催促两人赶快结婚,因此两人决定结婚。但是小欧不明白的是,由于自己的女友是美国人,那么他们在我国结婚的时候,是否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

案情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中,小欧与女朋友在中国结婚,则中国为二人的婚姻缔结地,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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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表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情景再现

张某和李某是表兄妹。由于李某从小就住在张某家,因此两人关系非常的好,也可以说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张某和李某就慢慢地相爱了,再后来他们决定结婚组建一个美满的家庭。但是当他们去登记的时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却不给办理,并称法律规定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那么,这个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案情解析

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张某和李某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因此,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关系,二人不能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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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就会消灭吗?

情景再现

黄某的丈夫白某是做运输生意的,每天都在外奔波。2010年春节过后,白某像往常一样外出跑运输,可是这一去就是4年,这4年白某始终下落不明,音讯全无。2014年4月,黄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白某死亡,黄某也准备开始自己的新生活,但是,黄某有一事不明,如果法院宣告丈夫白某死亡,他们的婚姻关系会自动消灭吗?如果丈夫有一天回来,他们的婚姻关系还会不会自行恢复呢?

案情解析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特殊情况的期限为2年。本案中,黄某的丈夫白某下落不明已经满4年了,黄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白某死亡,法院会支持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一样,都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结果。法院宣告白某死亡以后,黄某与白某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一旦白某回来,法院会撤销对白某的死亡宣告,而两人的婚姻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如果黄某尚未再婚的话,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黄某再婚了,就不做这样的认定了。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可以是哪些?

情景再现

孙某与赵某在大学里相识,平时关系就比较好,毕业之前两人决定开始交往。两人交往1年后,孙某决定带女友赵某回家见父母,但却遭到了孙某父母的反对,他们觉得孙某自己交的女朋友并不是他们自己喜欢的类型。后来孙某为了和赵某在一起,就偷偷地和赵某领取了结婚证。孙某父母得知儿子结婚的事后,非常生气,直接跑到法院向法院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请问,孙某的父母有这种权利吗?

案情解析

孙某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法院并不会支持孙某父母的主张。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孙某的父母是孙某的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但是,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其他人无权干涉。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二人是可以自愿结为夫妻的。当然,我国崇尚礼仪,子女的婚姻应当得到父母的同意和祝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就能够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因此,虽然孙某的父母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但法院并不会支持他们的主张。

法条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情景再现

某女子赵某遭受某男子程某的胁迫,与之结婚。婚后,赵某被程某软禁起来,失去了人身自由。2年后,赵某千方百计出逃成功,遂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经过了2年的时间,法院还会受理吗?

案情解析

法院会受理。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为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但赵某的情况比较特殊,结婚以后,赵某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时地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法律对此另有规定,赵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还是会受理并支持赵某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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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重婚是有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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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吴某是一家酒店的老板,平时接触的人很多。2013年,吴某在一次酒会上认识了女孩唐某,两人可谓是一见钟情,但唐某并不知道吴某是已婚人士。2014年吴某瞒着妻子夏某与唐某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手续,不久此事被夏某发现,因此夏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吴某与唐某的婚姻无效。那么,吴某与唐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案情解析

吴某与唐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中,吴某在与夏某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同唐某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此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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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能否因婚姻被宣告无效而上诉?

情景再现

罗某结婚后就辞掉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每天闲来无事就以上网打发时间。不久罗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阿亮的人,两人聊得很火热,慢慢地两人开始见面并且产生了感情。一年后两个人决定办理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于是两人在阿亮的老家办理了结婚手续。时间没过多久阿亮又看上了别的女孩,罗某知道后很生气便向法院提出了对阿亮的离婚诉讼,但是经过法院调查,罗某与阿亮结婚属于重婚,因此判决宣告婚姻无效。那么,罗某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吗?

案情解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的,即使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不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罗某已经结婚,因此罗某与阿亮的婚姻属于重婚,法院认定其婚姻无效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因此,如果罗某因对法院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无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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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只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登记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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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孙某是一个村的,两人经人介绍认识。没过多久,双方父母就打算为孩子举办婚礼,杨某与孙某也没有反对,就这样二人在村里举办了婚礼仪式,然后开始共同生活,村里人就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了。两年后,杨某与孙某的孩子出生了,他们为孩子去办理户口的时候,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原因是杨某与孙某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法将孩子落户到二人名下。那么,只是举行了仪式而没有登记的婚姻真的不是有效婚姻吗?

案情解析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一般人也认为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男女双方就存在婚姻关系,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作规定,反而是《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就是说,在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因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以是否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对于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举行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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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