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

兼职还需要每天都工作吗?

情景再现

某市新开了一家大型的西餐厅,由于该西餐厅正在搞活动,来往客人比较多,所以该西餐厅要雇佣一些兼职人员。该西餐厅和这些兼职人员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5个小时,工作时间从上午9点半点到下午两点半,剩余时间该西餐厅不干涉由员工自己安排。但是这些兼职人员很不解,他们想要知道兼职还需要每天都工作吗?

案情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显著的不同。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劳动时间的差异。按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平均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仅是对每天工作时间的上限作出了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可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即可,至于其每天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西餐厅对职工要求的工作时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尽快作出调整。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试用期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是无工资?

情景再现

小陈在大学学的是广告专业,2014年5月,即将毕业的小陈也要和其他人一样面临找工作的问题。于是,小陈每天都在各种招聘网上发布自己的简历,1个月后,终于有一家广告公司给小陈打电话让小陈去公司进行面试,小陈非常高兴。小陈来到该广告公司进行面试,在小陈顺利通过面试后,双方决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由于小陈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没有经验,没有仔细看劳动合同。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小陈却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小陈找到该公司财务部问清情况,结果小陈听到的结果却是,合同约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也就是说要无偿劳动。小陈想知道,该公司这么做是否合理呢?

案情解析

本案中,公司与小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那么,只要小陈在试用期内没有违反公司的制度,无论小陈的工作表现是否符合该公司的预期,小陈都已经为公司付出了一定时间的劳动,也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价值,这都是需要得到肯定的,公司认可小陈劳动的直接方式就是给予小陈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广告公司在试用期不给小陈发工资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应该按照规定给予小陈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

情景再现

小梁是一名大三的在校大学生,平时课余时间比较多,因此小梁就在校外做一些兼职。现在小梁在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并非八小时工作制那样上班,而且每天上班的时间也都不一样,薪酬也无法按照全日制那样一个月一结。那么,像小梁这样非全日制工作的,该如何计算薪酬呢?

案情解析

小梁的工作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尽管是按小时计酬,但是每小时的酬金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此,本案中,小陈可以选择按小时领取劳动报酬,也可以与饭店老板协商选择其他报酬计算和领取方式。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员工拒绝加班,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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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软件设计公司接到了一个大单子,由于客户给的时间少,该软件的设计时间有些紧迫,因此,公司总经理决定让设计部的全体员工在周末加班。但是大家早就对周末做好了自己的安排,不是回家照顾老人就是看孩子,大家很不愿意加班。大家一听到这个消息都很难接受,双方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员工们都纷纷向总经理反映情况说周末有事情不能加班,结果遭到公司总经理的训斥,并且该公司总经理还说,谁不加班就扣谁的工资。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解析

该软件设计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地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案中,虽然软件设计公司与职工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因此,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更不得以扣发工资的手段强迫职工加班。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派遣中的加班费和奖金应该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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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铁先生是河北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期间李某将被派遣至北京羚羊纺织公司从事纺织工作,月薪2800元,由派遣单位支付。后李某与该纺织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协议》,因春节前夕的购物小高峰,该纺织厂组织李某等近20个工人加班赶工,并承诺完工后发放奖金。不料,结算工资时李某却发现其他加班同事同时均有加班费和奖金,唯独自己只发放了工资。李某找到纺织公司要求补足欠缺待遇,用工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并未提及此福利待遇事项而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加班事实已经实际发生,李某的加班费和奖金又该向谁主张呢?

案情解析

李先生的加班费和奖金应由用工单位即本案中的北京羚羊纺织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其他职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支付加班费和奖金就是福利待遇的具体体现。用工单位在实际组织生产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的,同时又由于加班加点具有不特定性,一般不会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费用的支付情况,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具体到本案来看,北京羚羊纺织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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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派遣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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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被派遣到某用工单位参与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用工单位为王某发放工资。王某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工资比用工单位同岗位的员工的工资低了600元。王某找用工单位询问,用工单位说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就是给你发放的工资额,你应该按照协议领取工资,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合法吗?

案情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王某应当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应当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工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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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