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民马路上晒粮食,出了事故惹上官司

案例背景

张大爷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乡张李庄的一位老农民,张大爷的老伴儿很早就离他而去了,张大爷独自一人将一儿一女抚养长大。幸运的是,张大爷的一对儿女都非常有出息,女儿张丽高考考上了北京某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成为了邯郸某法院的一名法官。儿子张强在大学时选择了金融专业,毕业后留在了上海,成为了一名金融分析师,收入非常可观。张大爷在村里只要一提起自己的两个孩子,就高兴得合不拢嘴。

张强、张丽从小就失去了母爱,更加深刻地懂得父亲一人抚养他们的辛苦,尤其是兄妹二人成家后,更体会到了父亲的不易,因此,兄妹二人都非常孝顺张大爷。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大爷身体大不如从前,张强和张丽都希望父亲能将村里的土地出租出去,到城里跟他们一起生活,可是,每次提起这件事,张大爷就非常生气,他说自己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了,认识的人都是街里街坊,大家住着方便,而且他也舍不得地里的庄稼,每年秋收的时候,才是他觉得最高兴的时候。儿女们拗不过张大爷,就由着张大爷一直在农村生活,他们只能抽时间来看望老人。

2015年5月的一天,女儿张丽突然接到了张大爷的电话,张大爷在电话里非常生气,说自己有个当法官的闺女,结果还受了窝囊气,心里真的很难受。原来,张大爷家临着马路,往年收割麦子回来后都是直接拿到马路上晾晒的,今年他收了麦子后也直接晒到了马路上,他把麦子在马路上摊开后,自己就坐到家门口晒起了太阳。快到中午时,车多了起来,张大爷怕车轮轧到自己的麦子便起身站到马路中央,沿着麦子来回走,正在这时一辆货车驶来,司机怕碰到张大爷,于是拐弯去了对面的车道,可是赶巧对面恰好驶来了一辆小轿车,因为路面过窄两车错车时不小心碰到了一起,小轿车的车灯和车前身都严重受损,小轿车车主要求违规占道的货车司机赔偿损失,货车司机却认为自己也是因为张大爷任意在马路上晾晒谷物才被迫变道行驶的,赔偿责任应由张大爷承担。而张大爷觉得自己一直在自家门前晒粮食,从来没有出过事,而且两车相撞是他们自己不小心,跟自己毫无关系,根本就不应该赔偿。三人一直争执未果,后来小轿车司机一气之下就将货车司机和张大爷起诉到了法院。张大爷收到传票后,打通了女儿张丽的电话。

张丽听完张大爷的诉说后,自知理亏,一面安抚张大爷,一面又跟两位司机取得了联系,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小轿车司机这才同意撤了诉。张大爷知道后明白是自己占了道路,才让女儿又为难又赔钱。那么,在公路上任意晾晒谷物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分析

“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话一点也不假,农村的路面越修越宽,越修越长,农民的生活也因交通的发达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与此同时,农村里还出现了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那就是每年秋收时节,农民们都在马路上晾晒谷物。农民们大都觉得比起在庄稼地里晾晒谷物,在马路上晾晒更加干净并且比较容易晒干,因此很多农民不顾扰乱交通的危险,肆无忌惮地占用公用道路,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

公共道路的设置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为了公众的正常出行而设立的,任何人不得将公共道路转为私人用途,如不得在马路上放置杂物、堆弃东西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同时,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农民是不可以在马路上晾晒谷物的。正是因为张大爷不明白公共道路的用途和违法占用公共道路的危害,才造成两车相撞,自己惹上官司还得赔偿损失的后果。

温馨提示

公共道路是为了方便所有的公众出行,不顾公共利益违法占道,将公共道路转为私人用途,就侵犯了公共利益,很可能会惹来不必要的官司,因此,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和目的,都不能任意私占公共道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