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校安全立法的规制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校园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同,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各种学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特别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1999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便有代表联名提案制定《校园安全法》,并不断获得广泛响应。2005年,教育部在“对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第5061号建议的回复”中明确指出,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难题,将尽量争取能先行推动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计划。[6]2012年国务院将《校园安全条例》作为“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立法类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7]。2015年教育部指出要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立法进程。2016年教育部发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在五年间完成《学校安全条例》的起草。

学校安全立法的目标在于通过法律为各种学校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学校安全立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最直观的目的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其次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最终是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对学校安全问题的定性来看,立法要促进学校安全责任公共化,即要把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放在公共安全体系的整体框架内统筹考虑,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家庭、社会等有关各方在校园安全特别是保障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