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间借贷及其风险防范研究
- 王晓娟
- 16字
- 2021-04-23 13:01:08
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风险
第一节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
私有制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均衡。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产生正源于此。从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借贷活动的相关记载最早出现在夏商时期,在随后的历朝历代中,民间借贷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发展到明清时代,民间借贷活动已经相当活跃。到了近代,民国时期已经具备了银行和证券等金融体系,同时民间借贷在社会上也广泛存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经历了跌宕起伏的演进变化。
一 改革开放以前的民间借贷
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振兴国家。在这一阶段,国家主要经历了社会主义土地改革、农村合作社、大三线国防工业建设等重大建设战略和改革思路。在这个时代大背景下,民间借贷也经历了宽松、限制、制止、禁止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是1949~1953年,这一阶段的时代大背景是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阶段国家的核心任务是社会主义土地改革。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相当困苦。国家的金融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农村金融体系更是空白。因此,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是宽容的,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并强调要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其甚至对高利贷行为也是包容的,承认了其合理合法性。1953年,国家又颁发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指示中提到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促进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并鼓励农村地区充分利用民间借贷发展生产。
第二阶段是1953~1978年,这一阶段,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开始转向,从宽松过渡到限制直至禁止。从1953年开始,中央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发生转变,民间借贷行为由过去的受到肯定和认可,变成了农业社会主义要重点改造的对象。1953年,互助合作是国家推进的主旋律,农村民间借贷被认为是互助合作的对立面,中央对其开始进行较为严厉的批判,认为农村民间借贷的自由行为助长了富农的财富和地位,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的,是在走资本主义的道路。1954年3月,国家召开了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议,明确提出只能允许农村地区的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活动都要求被禁止。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反高利贷座谈会议,会议决定,开始建设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支持农村地区的借贷需求,只有在国家农村信用体系不能辐射和满足的个别农村地区,才能适度地利用民间资金。在此阶段的随后十几年中,我国发生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等重大事件,民间借贷活动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民间借贷更加没有了生存土壤,除了亲友之间的一些互助性、小额的零星的民间借贷在很小范围存在,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几乎消失殆尽。
二 改革开放以后的民间借贷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宣布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和转型,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向着以公有制为主、非公有制为辅的方向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化,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有了更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对资金的需求量持续攀升。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仍然延续对国有经济的大力支持政策,大量的财政资金和银行等正规金融信贷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想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难度仍然很大。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民间借贷具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民间巨大的资金缺口只能依靠民间借贷活动得到改善和解决。国家为了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缓解民间资金供需矛盾,不得不依靠民间借贷市场。政府对民间借贷活动开始松动,在对民间借贷认可和肯定的基础上,允许一些类型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比如允许私人借贷、允许设立农村合作基金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我国的改革开放起始于农村地区,针对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国家开始关注和支持。1981年,国家认为,农村地区发展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来满足。银行和信用社在开展农村信贷方面没有优势,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适度的高利息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是相匹配的,与资金的供求关系有直接联系,是可以接受的。国家关于农村民间借贷的政策思路是:以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主导和基础,对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信用,允许其在农户之间、农户与乡镇企业之间存在补充性的借贷关系,以能促进和发展好农业生产为核心标准,只要不发生大规模的农村高利贷活动即可。在当时,农村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农民手里的闲散资金;一类可能是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取的存款。这些闲散的社会资金主要被用于发展农村经济、乡镇企业等方面。
在此阶段,我国对民间借贷采取的是相对宽松的管制策略,虽然民间借贷时常暴露出一些违约和纠纷问题,国家也多次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调整措施和专项整治活动。但总体来看,民间借贷市场仍然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非常活跃,客观上也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自2004年起,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开始更加理性。《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提出,对民间借贷的作用要正确认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民间借贷进行正面评价。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实施了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为民间资本合法化地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开了口子。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这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认识趋于理性,这为将来民间借贷走向透明化、阳光化提供了认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