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 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的保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触发汽轮机跳闸的开关量仪表或模拟量变送器宜三冗余或四冗余,且取样系统应独立配置。

2 保护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或蓄电池直流电源,并应设置双回路供电。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时不会误发动作指令。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宜采用失电跳闸的故障安全准则。

3 保护系统应遵守单一故障准则,满足下列“独立性”原则:

1)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应具有独立的逻辑、输入输出系统和电源,应在功能上和物理上独立于其他系统;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4)触发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动作的开关量仪表或模拟量变送器应单独设置,当确有困难而需与其他系统合用时,其信号应首先进入保护系统;

5)汽轮机跳闸指令信号应采用硬接线方式直接接入保护系统,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4 汽轮机跳闸保护回路在机组运行中应能在不解列保护功能和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动作试验。

5 必须设置停止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开关,跳闸按钮/开关应直接接至停机的驱动回路。

6 停止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重要保护动作还应有事故追忆功能。

7 保护系统输出的控制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

8 保护功能应始终有效,不应设置供操纵员切除、投入保护的任何操作手段。

6.1.2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宜有通信接口,将监视信息送入机组分散控制系统。

6.1.3 主机和重要辅机的停运及保护动作宜给出首出原因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