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报警项目

5.2.1 报警项目应根据常规岛热力系统及设备本体的要求确定。

5.2.2 常规岛热力系统的报警项目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3 常规岛主机的报警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汽轮机仪表和控制技术条件》NB/T 25019、《核电厂汽轮发电机仪表和控制技术条件》NB/T 25067的相关规定。

5.2.4 常规岛辅机的报警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检测及仪表设计规程》DL/T 5512的相关规定。

5.2.5 常规岛配套设施的报警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7的相关规定。